表1
|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策,组织起草全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并组织实施政务服务和数据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全县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全县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牵头指导规范全县政务服务场所设立、窗口设置、业务办理。 (三)负责推进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县级部门划转和上级部门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的办理,统筹政务服务事项联合办理工作。 (四)指导协调全县政务服务工作,指导全县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基层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协调、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线上线下融合办理。 (五)统筹协调、监督推进全县政务服****服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负责县****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核。 (六)负责全县公共**交易管理,编制公共**交易目录,统筹建设公共**交易一体化平台体系和服务标准,对公共**交易项目实施现场监督,维护公共**交易场所秩序。 (七)统筹推进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运行,畅通企业群众诉求渠道,拟订热线服务标准和工作规范,推动热线企业群众合理诉求限时办理。 (八)统筹建立并落实惠企政策“一站式”兑现、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联合服务等涉企服务,推进涉企服务增值化改革。 (九)协调推进全县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拟定全县数据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拟订全县数据要素产权、流通、分配、治理等政策措施、管理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做好数据人才队伍建设。 (十)统筹推进数据**整合共享及开发利用,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拟定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负责全县数据统筹管理、开发利用和监督检查。负责政务云**管理,推动信息**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 (十一)拟订数字**建设发展规划。****政府建设,负责数字基础设施规划、协调和管理。****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筹协调、论证评估和监督管理。 (十二)牵头推进全县数字经济发展,拟订全县数字经济发展战略、规划、计划、考核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工作。 (十三)统筹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牵头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协调推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信息化,统筹协调重要信息**的开发利用与共享。 ****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 职责边界 | 1.与县级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行政审批职责已划入县行政审批和数据局的部门(单位),由县行政审批和数据局集中统一行使行政审批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审批职责未划入县行政审批和数据局的部门(单位),按照“三集中三到位”的要求,****服务大厅设立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统一接受县行政审批和数据局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完善行政审批和数据局与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机制。 2.与乡镇的职责分工。县行政审批和数据局负责指导协调基层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 |
表2-1
| 序号 | 2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根据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结合能源消费总量和增量控制目标,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3.《**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未经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机关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861 |
表2-2
| 序号 | 520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
| 实施依据 |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2)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3)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4)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2.《中华人民**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机关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861 |
表2-3
| 序号 | 485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
| 实施依据 |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2.《****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 号) |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机关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861 |
表2-4
| 序号 | 102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人民政府财政部****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3.《****财政厅关于下放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权限的通知》(川财会〔2015〕1 号) |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机关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861 |
表2-5
| 序号 | 108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学校筹设审批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学校,****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学校,****政府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4.《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机关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861 |
表2-6
| 序号 | 109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学校办学许可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学校,****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学校,****政府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4.《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5.《******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73 号) |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机关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861 |
表2-7
| 序号 | 112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人力**服务许可 |
| 实施依据 | 1.《******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经营性人力**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服务许可证。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信息介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2.人力**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服务许可证。 3.《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4..《人力**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机关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861 |
表2-8
| 序号 | 115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 号) 4.《****保障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44 号) |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机关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861 |
表2-9
| 序号 | 113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 实施依据 | 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3.《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机关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861 |
表2-10
| 序号 | 549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三十九条:“因建设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2.《****草原局公告》(2023 年第 2 号) 3.《****草原局公告》(2023 年第 11 号) 4.《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 号) 5.《****政府关于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第二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政府令第 332 号) 6.《****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市及 7 ****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政府令第 357 号修订) 7.《****草原局公告》(2023 年第 9 号) |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机关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861 |
表2-11
| 序号 | 551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 2.《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五条:“营利性治沙涉及的沙化土地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跨县(市)、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的,由****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3.《**省〈中华人民**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 |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机关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8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