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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三条的规定,****机关对******学院****中心舞美设备采购与安装(项目编号:****,以下简称“该项目”)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公司
地址:河****开发区祥瑞路109号新亚创新产业园13A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王**
被投诉人1:******学院
地址:**省**市矿**路
法定代表人:张军
被投诉人2:******公司
地址:**省**市**区绿地商务城(B6-1地块)5幢1单元1925号
法定代表人:郭绍光
二、基本情况
该项目于2026年5月6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5月9日,河****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学院(以下简称“徐生院”)、******公司(以下简称“中际公司”)提出质疑。5月22日,中际公司作出质疑答复。5月22日、5月25日先后两次发布更正公告。5月29日,****公司的投诉书并受理投诉。6月3日,本机关向徐生院、中际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后分别收到答复材料。7月7日、7月21日,本机关****公司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公司未针对第一次调查补正提供答复材料,并拒收了第二次调查补正通知,调查补正共计13个工作日。
三、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法律救济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已告知当事人。
****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