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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434349K | 建设单位法人:堀内拓男 |
| 乔磊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区 |
| **市**区颛兴路2009号 |
| ****扩产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7-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059-C3059-其他玻璃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市**区 颛兴路2009号 |
| 经度:121.361470 纬度: 31.05653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12-20 |
| 闵环保许评〔2022〕23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6-05-1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00 |
| 11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434349K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434349K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20MA1HTKEN4A | 竣工时间:2026-01-30 |
| 2026-02-02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6-30 |
| 2026-07-0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7-3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e2.****.cn:8081/jsp/view/hjxxgk/index.jsp |
| 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位于莘庄工业区颛兴路2009号内,****综合厂房内的两条现有玻璃基板生产线,通过**切割时间实现扩产,综合厂房内的2条玻璃基板产线产量均由300万平方米/年扩产至320万平方米/年,二号厂房内的产品产量仍保持55万平方米/年不变,项目实施后,全厂玻璃基板的合计年产量由655万平方米扩产至695万平方米。同时,在二号厂房空闲区域新增一个独立的密闭清洁车间,用于进行托架表面局部擦拭。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位于莘庄工业区颛兴路2009号内,****综合厂房内的两条现有玻璃基板生产线,通过**切割时间实现扩产,综合厂房内的2条玻璃基板产线产量均由300万平方米/年扩产至320万平方米/年,二号厂房内的产品产量仍保持55万平方米/年不变,项目实施后,全厂玻璃基板的合计年产量由655万平方米扩产至695万平方米。同时,在二号厂房空闲区域新增一个独立的密闭清洁车间,用于进行托架表面局部擦拭。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玻璃原板→精密切割→折断切割→清洗→检查→贴膜→包装→成品→托架清洁 | 实际建设情况:玻璃原板→精密切割→折断切割→清洗→检查→贴膜→包装→成品→托架清洁 |
| 本项目对端面加工工艺进行优化升级,改造前后工艺流程及工序设置如下: 改造前工艺(三道工序):采用强制切入式加工模式,流程为「粗磨(SP1)→细磨(SP2)→抛光(SP3)」。该工艺需以较低加工速度完成端面缺陷消除,存在生产效率低、单位产品能耗高、端面加工品质稳定性不足、难以满足高端客户质量要求的问题。 改造后工艺(四道工序):在原工艺基础上新增一道细磨工序,流程优化为「粗磨(SP1)→细磨(SP2)→新增细磨(SP3)→抛光(SP4)」。两道细磨工序可显著提升端面加工精度与品质,为提高整体加工速度创造条件;配套的定压研磨装置可在较高加工速度下稳定控制加工精度,减少不良品产生。 本次改造仅对工序配置进行优化,核心工艺路线未发生根本性变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实施雨、污水分流。本项目无新增生活污水产生及排放,项目端面加工废水依托现有端面加工废水再利用装置(絮凝沉淀+砂滤+MF膜滤)处理后回用于端面加工;清洗工艺产生的漂洗废水依托现有洗净废水再利用装置(初滤+RO膜滤)处理后回用于洗净工艺。端面加工废水再利用浓水、洗净废水再利用浓水、纯水制备尾水****处理站经“絮凝沉淀+过滤”处理后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相关限值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加强废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确保工业COD、氨氮排放量指标在区域内平衡。本项目污水纳管排放事宜应征询水务部门意见。 2、项目生产废气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收集治理措施,其中,玻璃基板切割粉尘经上、下两个集气罩收集后依托现有4个脉冲式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粉尘废气处理效率应不低于95%;托架清洁废气于车间全密闭负压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处理效率应不低于80%。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要求,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要求。加强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确保烟粉尘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指标于区域内平衡。 应严格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厂界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浓度执行**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限值要求,2023年1月1日起厂区内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浓度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要求。 3、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减振、降噪措施,通过加装减振垫、进出风管加消音器等综合性降噪措施,减少环境影响,四周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应严格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对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妥善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应实行分类收集贮存并建立管理台账,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统一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履行危险废物备案制度。 | 实际建设情况:1、已实施雨、污水分流。项目排水包括空压机冷却水、端面加工废水再利用浓水、洗净废水再利用浓水、纯水制备尾水、中央空调冷却水、餐饮废水和生活污水。项目空压机冷却水、端面加工废水再利用浓水、洗净废水再利用浓水和纯水制****处理站处理且经计量,餐饮废水经隔油池处理,与生活污水、中央空调冷却水一同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最****处理厂集中处置。 2、项目综合厂房内共设有两条生产线,单条产线产生的粉尘,经上、下两个集气罩收集至一个管道,再分开经2个一体式的脉冲式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后分别经1#、2#排气筒高空排放;另一条生产线产生的颗粒物经工位上、下方两个吸尘罩收集后,分别经2个脉冲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经3#、4#排气筒排放。1~4#排气筒对应的风机风量均为3600m3/h;二号厂房内的生产线产生的粉尘经上、下两个集气罩收集后经一体式脉冲滤筒除尘器处理后经5#排气筒排放,风机风量7200m3/h。餐饮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15m高的6#排气筒排放,风机风量10000m3/h。清洁废气经车间整体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后经15m高的7#排气筒排放,风机风量为7000m3/h。 3、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从源头控制噪声,同时企业加强生产区域门窗的隔声性能;废气处理设施加装减振垫、消声器,降噪能力可达15dB(A)以上;建设单位应在今后运营期内加强环境管理制度,对设备定期保养,使设备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项目对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实行分类贮存并建立管理台账,贮存场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履行危险废物备案制度。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应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以新带老”措施。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确保正常和非正常事故工况下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各项治理设施应按照规范预设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应根据《报告表》要求,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建设和维护,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提升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水平,及时修订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已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已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确保正常和非正常事故工况下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各项治理设施已按照规范预设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已根据《报告表》要求,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建设和维护,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已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提升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水平,已修订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59459.375 | 9125 | 0 | 0 | 0 | 168584.375 | 9125 | |
| 2.367 | 0.219 | 0 | 0 | 0 | 2.586 | 0.219 | |
| 0.076 | 0.0073 | 0 | 0 | 0 | 0.083 | 0.007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21111.6 | 4088 | 0 | 0 | 0 | 25199.6 | 4088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2688 | 0.026 | 0 | 0 | 0 | 0.295 | 0.026 | / |
| 0 | 0.2 | 0 | 0 | 0 | 0.2 | 0.2 | / |
| 1 | 厂区内污水站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2018)表2三级标准 | 项目空压机冷却水、端面加工废水再利用浓水、洗净废水再利用浓水和纯水制****处理站处理且经计量,餐饮废水经隔油池处理,与生活污水、中央空调冷却水一同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最****处理厂集中处置。 | ****处理站出口、污水总排口排放的的各项污染物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三级标准 | |
| 2 | 端面加工废水再利用装置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洗涤用水标准 | 研削废水和冲淋废水经端面加工废水再利用装置处理后,回用于端面加工工艺。 | 端面加工废水回用水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洗涤用水标准。 | |
| 3 | 洗净废水再利用装置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洗涤用水标准 | 洗净废水经洗净废水再利用装置处理后,回用于洗净工艺。 | 洗净废水回用水水质均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洗涤用水标准。 |
| 1 | 1#排气筒 |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 | 综合厂房内共设有两条生产线,单条产线产生的粉尘,经上、下两个集气罩收集至一个管道,再分开经2个一体式的脉冲式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后分别经1#、2#排气筒高空排放。 | 本项目1#排气筒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均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排放限值要求。 | |
| 2 | 2#排气筒 |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 | 综合厂房内共设有两条生产线,单条产线产生的粉尘,经上、下两个集气罩收集至一个管道,再分开经2个一体式的脉冲式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后分别经1#、2#排气筒高空排放。 | 本项目2#排气筒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均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排放限值要求。 | |
| 3 | 3#排气筒 |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 | 综合厂房另一条生产线产生的颗粒物经工位上、下方两个吸尘罩收集后,分别经2个脉冲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经3#、4#排气筒排放。 | 本项目3#排气筒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均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排放限值要求。 | |
| 4 | 4#排气筒 |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 | 综合厂房另一条生产线产生的颗粒物经工位上、下方两个吸尘罩收集后,分别经2个脉冲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经3#、4#排气筒排放。 | 本项目4#排气筒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均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排放限值要求。 | |
| 5 | 5#排气筒 |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 | 二号厂房内的生产线产生的粉尘经上、下两个集气罩收集后经一体式脉冲滤筒除尘器处理后经5#排气筒排放,风机风量7200m3/h。 | 本项目5#排气筒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均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排放限值要求。 | |
| 6 | 6#排气筒 |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表1 | 餐饮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15m高的6#排气筒排放,风机风量10000m3/h。 | 6#排气筒有组织油烟浓度满足《《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表1排放限值要求。 | |
| 7 | 7#排气筒 |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 | 清洁废气经车间整体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后经15m高的7#排气筒排放,风机风量为7000m3/h。 | 7#排气筒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排放限值要求。 |
| 1 | /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从源头控制噪声,同时企业加强生产区域门窗的隔声性能;废气处理设施加装减振垫、消声器,降噪能力可达15dB(A)以上;建设单位应在今后运营期内加强环境管理制度,对设备定期保养,使设备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项目厂界昼间、夜间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
| 1 | 应严格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对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妥善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应实行分类收集贮存并建立管理台账,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统一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履行危险废物备案制度。 | 已严格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对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妥善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已实行分类收集贮存并建立管理台账,贮存场所已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已统一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履行危险废物备案制度。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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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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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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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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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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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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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