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铜陵博弘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9800吨塑料粒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审批
安徽-铜陵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3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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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产9800吨塑料粒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年产9800吨塑料粒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项目名称: 年产9800吨塑料粒子项目
建设地点: 租用****公司厂房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皖欣****公司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 1.博弘文本——受理公示.pdf
项目概况: 本项目租用****公司厂房约6000m2,以其他企业废ABS、PS塑胶线盘为原料,购买剪式细破碎机、颚式粗破碎机、挤出拉丝机等设备,形成1条破碎生产线,3条挤出拉丝生产线,最终形成年产9800吨塑料粒子项目。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利用”的要求完善给排水系统。破碎工序循环水池排水、造粒抽丝冷却循环冷却排水、地面清洗废水收集后经隔油+过滤+絮凝沉淀处理;生活污水经厂区预处理,废水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处理厂接管标****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报告书》中要求的各种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进一步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效率,确保最大程度降低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污染物对外环境的影响。项目上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由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处理;造粒抽丝冷却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系物等在密闭玻璃房由集气罩+软帘收集后通过静电除油+两级活性炭处理,各类有组织废气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项目营运期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等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表1“塑料制品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基本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表2挥发性有机物特征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以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两者从严执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丙烯腈执行**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表5标准限值,厂界苯乙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标准限值。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监控点浓度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表4规定。 (三)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油桶等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固体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时间以及利用、处置和贮存情况。厂区内应建设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和设施,确保固体废物堆放、贮存、转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 (四)强化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保护措施。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分区防渗措施,本项目**地下水跟踪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监测计划,一旦出现污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对水体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五)优化总图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建筑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对各种高噪声设备采取安装消声、减振器件,并且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六)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保部公告2016年第74号)要求,细化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和设施并设立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等和《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 市环****管理科 受理地点: ****环保局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 0562-****053 电子邮箱:
落款日期: 2026-07-31
附件(1)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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