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金鼎联合中心宠物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3〕41号)

审批
广西-北海-海城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3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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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宠物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3〕41号)
2023-04-11 17:45

******医院****公司:

《****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项目(项目代码****),租赁**壮族自治区**市**区**路42号经协大厦0221号建设。项目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诊室、住院室、化验区、药房、手术室、影像室、洗护美容区、接待区、办公室、寄养区等,配套建设医疗废物暂存间及环保措施等。项目建成后主要进行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动物绝育手术、宠物美容护理和相关产品的销售(如猫粮、狗粮、养护用品)。项目门诊日最大接诊量为60只动物(其中需要手术的为20只,其他40只为打预防针等非手术的诊治)、美容护理日最大接待量为50只动物,宠物寄养最大接待量12只,宠物最大住院接待量29只。不涉及传染病及人畜共生病治疗项目。****影像室的放射性设备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放射性设备不属于本环评评价范围。

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

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4万元。项目具体规划布局、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环境敏感目标等详见《报告表》。

二、项目于2023年4月取得北****改革局备案的《**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下,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从环境影响角度考虑,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重点落实以下污染防治措施

(一)项目运营期不涉及含强酸、强碱、重金属、洗印废水等特殊医疗废水,项目中央处置区清洗台下设置1台采用手工投加三氯异氰尿酸消毒片消毒方式的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能力0.5m3/d),诊疗废水(手术室废水、化验室废水、住院区、寄养区冲洗废水)经污水处理设备消毒处理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的预处理标准后,再与员工及客户生活污水、经过滤网过滤的宠物洗浴废水、洗衣废水、清洁用水进入到小区公共化粪池处理,外排废水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处理厂进水标准要求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运营期项目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废气,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厂界恶臭污染物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要求。

(三)项目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并采取减振、隔音、消音等措施,确保项目东面场界噪声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4类标准限值,北、西、南面场界噪声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类标准要求。敏感点屋仔村东侧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四)医疗废物处置应符合国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壮族自治区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项目医疗废物、化学性废物、污水处理设备残渣(液)等危险废物须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要求管理及暂存,须分类收集,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按规定处理、处置。宠物护理废物和排泄物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与生活垃圾一起由环卫部门清运。各类固体废物须及时清运,杜绝沿途撒落和流失,防止二次污染。本项目不接收和处理宠物尸体。

(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保持充足且空置的事故应急池,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加强环境管理,落实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六)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建设须按《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1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报****生态环境局****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整改。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3年4月11日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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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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