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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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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市监撤告〔2026〕4 号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 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公司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事实为****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时,申报住所:**省**市**区**路街道**路573号河畔映巷S-2-402号商铺无合法租赁手续、虚构经营场所,同时未经******公司授权冒用其企业信息提交申请,以虚假材料骗取设立登记;****公司以欺骗不正当手段取得市场主体设立行政许可,登记行为不符合法定登记条件,依法应予撤销;依据为《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张永明、陈国英 联系电话: 0931-****634 联系地址:**市**区吴家园西街117号 **** 2026年7月3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