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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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执法证字第甘A****28001号 (七)市监企撤〔2026〕1号 被许可人:******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0103MAB8FHOE 住所(住址):**市**区八里镇后五泉村叶家湾3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凯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230882********4957 联系电话: ****457**** 联系地址: **市**区八里镇后五泉村叶家湾33号 申请人**省建三江农垦******公司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此次******公司登记,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 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现场核查、立案调查、对外公示、会商工作会、陈述申辩、召开听证等相关执法程序。 我局认为:******公司在办理营业执照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提供虚假住所材料:其登记住所为**市**区八里镇后五泉村叶家湾33号。经向房屋所有权人核实确认,当事人从未与该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过任何租赁合同,属虚构经营场所、提供虚假住所材料骗取登记。 2.冒用他人名义登记:当事人未经**省建三江农垦******公司授权许可,****公司非法登记为自身的股东。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是《注册登记信息》打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二是《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依****公司注册登记住所的经营场所事实; 三是《现场检查照片》1页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 情形照片; 四是《举报材料》1份7页,证明举报人向我局提交了书面举报材料,包含诉求; 五是《情况说明》1份1页,证明房屋所有权人明确表示从未将该房屋出租给张凯,也未与******公司签订任何租赁合同; 六是《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举报人陈述**省建三江垦******公司授权许可,******公司****公司非法登记为自身的股东; 2026年6月29日,本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告知书《(七)市监撤告〔2026〕1号》,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据《****公司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及《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的规定。 本局决定:撤销******公司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6年7月31日 ****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撤销决定信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