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对****东校区一期建设工程项目(围墙工程)进行公开招标,于2026年7月31日09时00分,按规定的程序****交易中心定标室进行定标,现将定标结果公示如下:
一、工程基本情况
1.1 项目名称:****东校区一期建设工程项目(围墙工程)
1.2 建设地点:**县中华路与乾坤大道交叉口东北角;
1.3 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图纸内砖砌围墙,混凝土挡土墙及铁栏杆工程;
1.4 招标控制价:****623.09 元;
1.5 计划工期:90 日历天;
1.6 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图纸及招标文件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1.7 质量标准:合格;
1.8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1.9 确定中标人: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二、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办法
定标时间:2026年7月31日09时00分
定标地点:****交易中心定标室
定标办法:核查随机法
三、中标人信息
中标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03MA47FLWL5Q
中标价:****450.47元
项目经理:李宁 证书编号:豫241********00813
质量标准:合格
工期:90日历天
资格能力条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四、核查未通过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和原因:无
五、公示媒介
本次中标结果公示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中心》上发布。
公示期:2026年7月31日-2026年8月5日。
六、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定标果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七、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九部委23号令)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未先进行异议的,投诉不予受理。
八、联系方式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异议受理)
招标人:****
联系人:韩先生
联系电话:0372-****263、186****9256
地 址:**省**市**县人和路东段北侧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刘子涵、万千、刘亚锋
联系电话:138****7928
地 址:**市**区彰德路424号院
(二)行政监督部门联系方式(投诉受理)
行政监督部门:****建设局
监督部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617536R
联系人:郑逢子
电话:132****7830
地 址:**县人民路中段
备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公示期满对公示结果没有异议的,招标人将签发中标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