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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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项目检测服务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外送项目检测服务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外送项目检测服务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开发高海路**科学城智谷1栋2单元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第三章第二节评分标准中“设备评价分”(第26页)设置不合理,具体为以下两方面: (1)将“三代纳米孔测序仪”“飞行时间质谱检测系统”“微生物质谱检测仪”三项与采购项目实际检测需求无直接关联的设备列为评分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2)将“二代高通量测序仪”(评分项第2项)与“二代基因测序仪”(评分项第10项)分别计分,但二者实质为同一类“基因测序仪”设备,存在重复评价,导致评分标准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 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1)关于与采购需求无关的设备 经查阅采购文件第二章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第8-13页),本次采购项目共计90项检测服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 免疫学检测类:如抗环瓜氨酸肽抗体测定、抗核抗体测定、抗中性粒细胞胞浆抗体测定、抗心磷脂抗体测定、EB病毒抗体测定、免疫球蛋白定量测定等; ● 化学发光/电化学发光检测类:如醛固酮测定、血浆肾素活性测定、甲状旁腺激素测定、血浆皮质醇测定、血清维生素测定、血清生长激素测定等; ● 分子生物学检测类:如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分型、巨细胞病毒脱氧核糖核酸扩增定量检测、病原体脱氧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肿瘤组织脱氧核糖核酸测序、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遗传性耳聋基因检测、叶酸代谢能力基因检测等; ● 生化检测类:如血清转铁蛋白测定、血清总铁结合力测定、甘胆酸检测、血清胱抑素测定等; ● 特殊检测类:如免疫组织化学染色、内毒素检测、化学污染物检测等。 上述采购清单中,未见任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类项目(如细菌培养鉴定、真菌培养鉴定等),而“微生物质谱检测仪”专门用于微生物菌种快速鉴定,与采购清单所列检测项目均无关联;“飞行时间质谱检测系统”主要用于微生物快速鉴定和核酸质谱检测,采购清单中亦无对应检测项目;“三代纳米孔测序仪”主要用于复杂结构变异检测等特定应用场景,而采购清单中的肿瘤组织DNA测序、地贫基因检测、耳聋基因检测等通过二代测序即可完成,三代测序并非必需设备。 (2)关于重复计分的设备 采购文件第26页“设备评价分”评分标准中,第2项为“二代高通量测序仪”,第10项为“二代基因测序仪”(或同类名称,如“基因测序仪”)。经核查,无论采购文件采用何种具体表述,二者在技术原理、检测通量、应用范围等方面均属于同一类设备,具体如下: ● 技术原理相同:二者均基于大规模并行测序技术(Next-Generation Sequencing,NGS),核心技术路线一致; ● 应用场景重叠:二者均可用于肿瘤组织测序、遗传病基因检测、病原体检测等采购清单所列项目,功能上并无实质性区别; ● 市场认知一致:在行业通行表述中,“高通量测序仪”“二代测序仪”“基因测序仪”虽名称略有差异,但均指向同一技术平台,不存在本质区别。 评分标准将上述本质相同的设备拆分为两项分别计分,造成同一评价内容被重复评分,导致该项分值实质上被放大,对不具备重复设备但具备同类别设备的供应商构成不公平待遇。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与采购标的质量无关的要素不得设为评审因素。 (4****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41号明确指出,采购人将与所需产品无直接关联的内容设置为评审因素,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5)评审因素应当避免重复评价,将技术实质相同的同类设备拆分为两项分别计分,违反评审因素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要求,变相提高特定供应商的得分优势,****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制度化管理体系评价”项将ISO/IEC 20000-1:2018《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要求》认证作为评分因素(共5项,本项满分10分,该证书占2分)。该认证与本次采购项目临床检验标本外送检测服务的核心需求无直接关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请求予以删除。
事实依据:(1)认证标准与采购需求不匹配 ISO/IEC 20000-1:2018是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ITSM)认证,评价的是机构的信息系统咨询、软件开发、IT运维、数据处理等IT服务管理能力,完全不涉及医学检验能力、实验室质量管理或生物样本检测。 (2)认证与合同履行无关 本项目采购内容为临床检验标本外送检测服务,核心工作为标本采集接收、冷链运输、实验室检测、出具报告、医院及患者隐私数据安全等服务。该认证与上述履约能力无实质关联,有无该认证不影响供应商提供检验服务的质量、信息安全与合同履行。 (3)招标文件已有更贴切的认证要求 ● ISO15189:医学实验室法定认可,直接管控检测质量,属于本项目核心必备; ● ISO27001:认证范围包括信息资产全生命周期安全管控,涵盖患者隐私、医院、供应商信息安全管控;认证范围同时包括数据备份、系统故障应急、安全事故处置等业务连续性管控。属于本项目合规刚需。 ● ISO/IEC 20000-1与该核心认证性质完全不同。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3)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 ● 财政部明确,将与采购项目无直接关联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 各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亦明确禁止将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证书作为评分条件,以及禁止将与采购项目实际需求无关的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
请求:1.删除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ISO/IEC 20000-1:2018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作为评分因素的要求。 2.删除“三代纳米孔测序仪”“飞行时间质谱检测系统”“微生物质谱检测仪”三项与采购项目需求无直接关联的设备评分项;将“二代高通量测序仪”(第2项)与“二代基因测序仪”(第10项)合并为同一评分项,避免重复计分,确保评分标准科学合理;基于以上3项质疑,****公司对采购文件评分标准进行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采购文件,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标书代写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详见附件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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