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能****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备案的申请》及《**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位于**市**区莲塘镇新燕村九牛寨大发冲,主要处理贺****中心、**区、**区)以及**县、富川县生活垃圾。工程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规模为日处理垃圾500吨(其中生活垃圾400吨,****处理厂污泥、秸秆、废塑料、废木材等一般工业固废100吨),二期规模为日处理垃圾500吨(其中生活垃圾400吨,服装边角料、废木材、废塑料等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业固废100吨),二期建成后全厂总规模为日处理垃圾1000吨。项目一期于2016年12月9日获得《****保护局关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贺环审﹝2016﹞60号),于2017年1月动工建设,2019年7月29日完成除固体废物外其余部分自主验收,2019年10月12日取得《****环境局关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固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贺环验﹝2019﹞5号)。项目二期于2021年12月8日获得《****环境局关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贺环审﹝2021﹞40号),于2021年12月动工建设,2023年2月完成自主验收。企业已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二、你公司委托****编制的《**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后评价报告书)表明:在现阶项目实施前后,****处理站机井的地下水水质氟化物、氨氮、硝酸盐氮浓度总体上升,白面山、九牛寨土壤中铅总体增加,但均能满足相应标准要求;根据建设单位废气实际排放量与现有排污许可证对照情况,一期项目实际排放量超出排污许可证中对项目一期排气筒(DA004)的总量控制要求。
三、你公司应当认真落实后评价报告书的相关保护措施和改进措施,确保环保设施的长期稳定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四、你公司对后评价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以及由此导****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五、按照规定,你公司应当依法公开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评审意见
****环境局
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