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期限:报告表项目为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2026年7月31日-8月3日
联系电话(传真):0431-****5035 (行政审批)
通讯地址:**大路6665****中心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 ****改扩建项目 | ****开发区新开河大街666号 | **** | **市宏元****公司 | 本****经济开发区新开河大街666号,将现有原料仓库及成品仓库改建为甲类、乙类、丙类库,用于危险化学品仓储;将现有调配车间(1)改建为塑料烘干混配车间,**1条工程塑料烘干线及1条工程塑料混配线,并配套建设相关辅助、储运及环保工程,项目其他工程均依托现有。建成后,年单次最大仓储及转运危险化学品量维持不变,新增工程塑料烘干品2160吨(其中260吨直接外售,其余1900吨用于混配原料)、工程塑料混配品1900吨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 本项目无新增生产废水,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园区****处理厂。 (2)废气 ①塑料烘干废气 经集气罩收集+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速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50%限值要求。 ②食堂油烟 通过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经高于主体建筑排气筒排放,要求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要求。 ③少量未被收集的废气 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车间外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可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 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是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基础减震及软连接措施处理后,可使噪声排放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限值。 (4)固体废物 本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定期外售;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储存原料等按危废标准暂存,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餐厨垃圾、隔油池废油由能签订餐厨垃圾协议的单位进行处理。 | |||
注:根据《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