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2026****监狱安防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异议回复及延期通知如下:
一、异议回复
1.问:第四章采购需求高频双变换纯在线式UPS主机中:★5.电池输入电压范围应支持192VDC~288VDC(或更高),电池节数支持16~24节(或更高)可选。(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产品彩页、技术文档或其他证明资料)。与项目实际使用需求不相适应,属于不合理限制性参数,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1、市场主流15kVA高频在线UPS电池架构分两类:主流机型适配16-20节12V电池(192-240VDC);个别大功率机型采用32节12V电池(384VDC);同时原生兼容16~24节电池、完整覆盖192VDC~288VDC区间的15kVA标准机型市场存量少,国内主流品牌(华为、科士达、商宇、双登等)1 5kVA标准机型常规仅支持1 6-2 0节电池(192-240VDC),同时兼容16~24节全区间的机型选型范围极小;
2、本项目采购需求仅更换机房UPS电池、监控点位补盲,现场无必须用到24节电池(288VDC)的供电场景,该电压区间上限288VDC与项目实际备电需求不匹配,属于超出项目必要使用需求的硬性限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请求:第四章采购需求高频双变换纯在线式UPS主机中第5条修改为:★5.电池输入电压范围应支持192VDC~240VDC(或更高),电池节数支持16~20节(或更高)可选。(投标文件中提供产品彩页、技术文档或其他证明资料)标书代写
答:将第四章采购需求 二、货物需求一览表 序号1“高频双变换纯在线式UPS主机”第5条修改为:★5.电池输入电压范围应支持192VDC~240VDC(或更高),电池节数支持16~20节(或更高)可选。(投标文件中提供产品彩页、技术文档或其他证明资料)标书代写
2.问:第四章采购需求高频双变换纯在线式UPS主机中:9.UPS应标配输入开关、旁路开关,标配EPO紧急关机按钮。该条款表述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主流产品配置不符,设置不合理技术门槛,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事实依据:1、根据国家标准GB/T 7260.1-2023《不间断电源系统(UPS)第1部分:安全要求》,规范强制要求UPS设备具备EPO紧急停机功能,设备本体应预留EPO干接点外接端子;标准条款未强制要求UPS主机面板内置集成实体EPO紧急关机按钮,本机实体EPO按钮属于厂商可选配置.
2、行业通行合规方案分为两种:①主机面板集成实体EPO按钮;②主机仅标配EPO干接点端子,两种方案均完全满足国标安全要求。
3、招标文件将“主机机身自带实体按钮”作为强制标配要求,混淆国标强制项与厂商可选配置;若评审仅以机身有无实体按钮判定符合性,将大量排斥符合国家标准的主流合规UPS产品,抬高无必要技术门槛,破坏市场公平竞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请求:第四章采购需求高频双变换纯在线式UPS主机中第9条修改为:9.UPS应标配输入开关、旁路开关,标配EPO干接点接线端子,完整实现国标要求的EPO紧急停机功能。
答:将第四章采购需求 二、货物需求一览表 序号1“高频双变换纯在线式UPS主机”第9条修改为:9.UPS应标配输入开关、旁路开关,标配EPO接口,完整实现紧急停机功能。
3.问:第四章采购需求高频双变换纯在线式UPS主机中:★12.UPS应支持并机扩展,最大支持不少于3台并机运行;并机系统应具备良好的负载均分、故障隔离和冗余扩展能力。(投标文件中提供产品彩页、技术文档或其他证明资料),条款设置不合理、具有排他性,与项目实际使用需求不相适应,属于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违规条款。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1、****监狱机房、弱电间UPS电池更换及监控点位补盲项目,各UPS设备为单机独立部署使用,现场无任何多机并联运行、冗余备份、扩容并机的实际工况及业务需求,招标文件要求“最大支持不少于3台并机运行”属于超出项目实际使用需要的冗余技术指标,与本项目履约需求无关联。
2、市场1 5kVA高频UPS标准机型大多仅支持2台并机,仅个别高端定制机型可支持3台及以上并机,该指标大幅缩小可投标产品范围,存在排他性。
3、条款中“良好的负载均分、故障隔离、冗余扩展能力”为纯主观定性描述,无量化参数、无统一检测判定依据;国标GB/T7260.3仅规定并机均流精度、故障脱机等量化指标,不存在该类模糊表述,国内主流品牌UPS厂商(华为、科士达、科华、商宇等)官方彩页、技术手册、第三方检测报告均未对“良好负载均分、故障隔离、冗余扩展能力”进行专项标注、检测或文字佐证。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请求:高频双变换纯在线式UPS主机中第12条修改为:★12.UPS应支持并机扩展,最大支持不少于2台并机运行(投标文件中提供产品彩页、技术文档或其他证明资料)。并机系统应具备良好的负载均分、故障隔离和冗余扩展能力。标书代写
答:(1)监狱安防系统等属于核心监管基础设施,严禁供电中断。项目需统筹5至8年系统扩容规划,后期新增安防设备、扩建分控机房时,具备多机并机能力的UPS可直接并联扩容,支持3台及以上并机的设备可实现N+1冗余备份,满足司法系统安防设备高可靠、不间断运行的通用建设标准,指标设置具备长期运维必要性,不存在超出项目实际使用需求的情形。科华、科士达、华为等品牌15kVA高频UPS标准化机型均支持不少于3台设备并联运行,未限制市场充分竞争。
(2)将第四章采购需求 二、货物需求一览表 序号1“高频双变换纯在线式UPS主机”第12条修改为:★12.UPS应支持并机扩展,最大支持不少于3台并机运行;(投标文件中提供产品彩页、技术文档或其他证明资料),并机系统应具备良好的负载均分、故障隔离和冗余扩展能力。标书代写
4.问:第四章采购需求65AH、150AH蓄电池:★6.容量性能、低温敏感性、短路电流等指标应符合GB/T 19638.1-2014等相关标准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招标文件仅单一限定GB/T 19638.1-2014一项标准,强制要求投标人提供对应本标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未认可其他现行有效、适用于UPS固定型蓄电池的国家标准,人为抬高投标举证门槛,无合理技术必要性,限制合规产品公平参与竞争,属于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1、GB/T19638.1-2014为固定型阀控蓄电池通用国标,适用于本项目UPS后备电池;YD/T799-2024为2025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新通信行业标准,适用于通信机房、数据中心后备蓄电池,本项目安防机房UPS属于同类固定后备电源场景,该标准产品可参照使用,核心性能指标与项目需求匹配。
2、****蓄电池厂商同步生产符合两套标准的产品,部分厂家最新送检产品仅持有YD/T 799-2024第三方检测报告,招标文件仅单一限定GB/T 19638.1-2014,强制提供对应本标准检测报告,未同步认可YD/T 799-2024合规产品及配套检测报告,无任何技术必要性,人为设置举证壁垒。
3、本次招标文件强行绑定老旧GB/T19638.1-2014标准,无任何技术合理性与项目必要性,人为抬高投标门槛、限制合规新产品参与竞争。国内主流品牌UPS厂商(华为、科士达、科华、商宇、英威腾等)均生产符合YD/T 799-2024标准的阀控蓄电池,配套对应第三方检测报告,该类蓄电池容量、低温、短路指标完全满足本项目要求。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_(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请求:第四章采购需求65AH、150AH蓄电池的第6条修改为:★6.容量性能、低温敏感性、短路电流等指标应符合GB/T 19638.1-2014或YD/T799-2024等现行有效标准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标书代写
答:将第四章采购需求 二、货物需求一览表 序号2 65AH蓄电池及序号4 150AH蓄电池的第6条修改为:★6.容量性能、低温敏感性、短路电流等指标应符合GB/T 19638.1-2014或YD/T 799-2024等现行有效标准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标书代写
5.问:第四章采购需求65AH、150AH蓄电池:8.投标文件中提供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相关安全资料。该条款表述存在歧义,未明确现行国标SDS安全技术说明书与MSDS等效,存在对合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风险。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1、依据GB/T 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联合国GHS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标签制度,国内现行法定标准名称缩写为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为早年行业旧称,二者指向同一份安全文件,文件结构、16项强制安全内容、法律效力完全一致,仅行业术语随国标更新调整。
2、国内正规蓄电池生产企业均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统一出具加盖原厂公章的SDS文件,完整覆盖国标强制要求的全部安全信息,属于法定有效的化学品安全佐证资料。
3、招标文件仅单独列明MSDS,未明确认可国标规范的SDS文件;若评审专家仅以文件标题是否带有“MSDS”三字作为符合性判定标准,将直接否决原厂出具的合规SDS文件,造成评审尺度不统一,变相限制合规产品公平参与竞争,违背政府采购公平择优原则。
法律依据:1、GB/T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国家标准统一规定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标准缩写为SDS,MSDS为过时旧称,国内危化品生产、储运、监管均统一执行SDS规范;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请求:第四章采购需求65AH、150AH蓄电池的第8条修改为:8.投标文件中提供生产厂家原厂出具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或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相关安全资料。标书代写
答:第四章采购需求 二、货物需求一览表 序号2 65AH蓄电池及序号4 150AH蓄电池的第8条修改为:8.投标文件中提供生产厂家原厂出具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或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相关安全资料。标书代写
二、延期通知
本项目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均延期至2026年8月11日9时30分。标书代写
四、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省**市**区皖江大道秦潭路1号
项目联系人:葛先生
电话:177****9902
招标办联系人:韩女士
电话:0556-****796
2.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
地址:**市皖江大道8-8号6楼(皖江春晓小区大门斜对面)
联系人:王工
电话:0556-****290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