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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院医用氧气年度采购项目(重)
三、采购日期:2026-05-2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县利民制氧厂(有限合伙)
地址:****村委****小组
被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中隐路13号7栋4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
(一)被投诉人对质疑事项的答复中没有直接正面回复投诉人质疑的"****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是否涉嫌虚假声明”。
(二)被投诉人没有依法依规和事实确认中标人****声明函的主体资格是否合规,仅凭主观意念认定“制造商(生产企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决定书送达****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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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