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自然资临批〔2026〕1号
****集团****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至**铁路**至**(桂粤省界)段**工程施工总价承包招标****标段弃渣场和施工便道临时用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在建设项目的过程中,需临时使用**十里镇大萃村的土地。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公司****至**铁路**至**(桂粤省界)段**工程施工总价承包招标****标段项目,所需**十里镇大萃村的2个地块为临时用地的申请。该两个地块临时用于弃渣场和施工便道,用地面积为3.9558公顷。
二、临时使用总面积3.9558公顷,涉及果园0.0502公顷、乔木林地3.5265公顷、竹林地0.3128公顷、公路用地0.0101公顷、农村道路0.0562公顷,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临时使****公司与容****委员会协商完成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包括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应明确写入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中约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考**公布的标准执行。
四、按照“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临时用地单位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有关协议和相关规定,按时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时,用地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据《**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等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届满前自行拆除。
六、严格落实用途管制,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出售、抵押或转让,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不得妨碍道路交通,不得损坏通讯、水利、供电线路等公共设施,不得造**全隐患。
****
202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