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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构 | 文物古迹司(世界文化遗产司) | 信息分类 | 涉建项目,行政审批 |
| 标题 | ****关于在双发金界壕遗址4段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大豆标准化仓储库房建设项目的复函 | ||
| 发文字号 | 文物保函〔2026〕1098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7-28 00:00:00 | 发布日期 | 2026-07-30 00:00:00 |
文物保函〔2026〕1098号
《****文物局关于报请大豆标准化仓储库房建设项目涉及金界壕遗址审核的请示》(内文物字〔2026〕3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
二、对项目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优化调整建筑布局,最大限度远离金界壕保护范围,采取植被隔离带等遮挡、防护措施消除粉尘污染对长城遗址和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二)完善方案设计,依照**长城保护规划关于“**或改建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的管理规定,压减建筑规模。简化建筑外立面形制,降低色彩明度,与金界壕景观风貌相协调。补充减振沟施工、管线敷设方案,避免减震沟、管沟等基础开挖威胁金界壕遗址安全。
(三)完善施工组织设计。详细标注拟建项目与金界壕遗址的矢量位置关系。补充专项防尘及废水导排措施,细化施工和运营期间文物本体保护、监测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按照《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要求,设置长城保护标识和防护围栏,严禁人员和车辆踩踏碾压长城遗址。上述措施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需严格有效落实。施工期间和竣工后做好生态保护、环境修复工作。
三、请你局指导有关单位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程序。
四、请你局**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要文物遗存,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研提保护措施。
专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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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