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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403630M | 建设单位法人:柳明埈(RYOO MYUNG JOON) |
| 王佳翔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梅村锡贤路108号 |
| 年产190万件浮动密封件及42万件支重轮/拖带轮车间技术改造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8-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91-C3391-黑色金属铸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梅村锡贤路108号 |
| 经度:120.413730 纬度: 31.556910 | ****机关:**市数据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4-17 |
| 锡数环许〔2025〕706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403630M001U |
| 2025-09-0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350 |
| 34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403630M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市科泓环境****公司 |
| 913********3064618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203MA1MMFA2XQ | 竣工时间:2026-04-0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6-1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7-16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publicityshow.asp?id=1113 |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浮动密封件190万个、支重轮/拖带轮42万个、年研发/改进浮动密封件30批次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浮动密封件190万个、支重轮/拖带轮42万个、年研发/改进浮动密封件30批次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浮动密封件:①研发/改进:模具预热、热解氧化、熔炼、离心铸造、脱模、模具维护、检验;②浮动密封件产品生产工艺:模具预热、热解氧化、熔炼、离心铸造、脱模、模具维护、抛丸、热处理、斜面加工、平面研磨、精密研磨、热水清洗、抛光、检验、包装;(2)支重轮/拖带轮:热处理、焊接、精密加工、清洗、组装、脱脂水洗、烘干、检验、调漆、喷漆、喷枪清洗、烘道烘干、外观检验。 | 实际建设情况:(1)浮动密封件:①研发/改进:模具预热、热解氧化、熔炼、离心铸造、脱模、模具维护、检验;②浮动密封件产品生产工艺:模具预热、热解氧化、熔炼、离心铸造、脱模、模具维护、抛丸、热处理、斜面加工、平面研磨、精密研磨、热水清洗、抛光、检验、包装;(2)支重轮/拖带轮:热处理、焊接、精密加工、清洗、组装、脱脂水洗、烘干、检验、调漆、喷漆、喷枪清洗、烘道烘干、外观检验。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贯彻节约用水原则,减少外排废水量。排水系统实施雨污分流;本项目脱脂清洗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回用水标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污水处理设施出口、回用水回用工序进口按国家有关规范安装流量计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冷却塔排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后,****处理厂集中处理。该项目利用原有的一个污水排放口,不得增设排污口。 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治理措施、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各工艺废气分别经对应排气筒排放。 (1)熔炼、离心铸造、轻质白油燃烧废气经有效收集,采用“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尾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FQ-01排放; (2)抛丸废气经有效收集,采用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尾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FQ-02排放; (3)斜面加工、精密研磨废气经有效收集,采用油雾分离器处理,平面研磨废气经有效收集,采用滤筒除尘器处理后,尾气一并通过15米高排气筒FQ-03排放; (4)喷漆废气经有效收集,采用“水帘柜+除雾”处理后,与经有效收集的调漆、烘道烘干废气一并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FQ-04排放; (5)热处理、清洗废气经有效收集,采用“水喷淋+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FQ-07排放。 本项目共设排气筒5根,均为新增。 建立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台账制度。按照设计方案及相关规定定期更换活性炭,建立使用及更换活性炭的管理台账。 熔炼、离心铸造产生的颗粒物、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相关标准;抛丸、平面研磨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相关标准;斜面加工、精密研磨、热处理、清洗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相关标准;调漆、喷漆、烘道烘干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相关标准。 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相关标准,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A.1相关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中表3相关标准。 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东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排放标准,其余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排放标准。 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零排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按规定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依法申报固体废物管理计划。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工业废物依法综合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理。 建立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与环境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报告表环境风险分析篇章中的事故应急防范、减缓措施,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措施事故发生。按照《****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3795-2020)的要求另行编制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 实际建设情况:已贯彻节约用水原则,减少外排废水量。排水系统实施雨污分流;本项目脱脂清洗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回用水标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污水处理设施出口、回用水回用工序进口已按国家有关规范安装流量计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冷却废水通过原有污水排放口WS-001****处理厂集中处理;接管标准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本项目利用原有的1个污水排放口。 已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治理措施、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各工艺废气分别经对应排气筒排放。 (1)熔炼、离心铸造、轻质白油燃烧废气经有效收集,采用“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尾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FQ-01排放; (2)抛丸废气经有效收集,采用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尾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FQ-02排放; (3)斜面加工、精密研磨废气经有效收集,采用油雾分离器处理,平面研磨废气经有效收集,采用滤筒除尘器处理后,尾气一并通过15米高排气筒FQ-03排放; (4)喷漆废气经有效收集,采用“水帘柜+除雾”处理后,与经有效收集的调漆、烘道烘干废气一并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FQ-04排放; (5)热处理、清洗废气经有效收集,采用“水喷淋+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FQ-07排放。 本项目共设排气筒5根,均为新增。 熔炼、离心铸造产生的颗粒物、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相关标准;抛丸、平面研磨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相关标准;斜面加工、精密研磨、热处理、清洗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相关标准;调漆、喷漆、烘道烘干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相关标准。 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颗粒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相关标准,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A.1相关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达到《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中表3相关标准。 已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东厂界噪声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排放标准,其余厂界噪声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排放标准。 已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零排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符合《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已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依法申报固体废物管理计划。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工业废物依法综合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已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理。 已建立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与环境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报告表环境风险分析篇章中的事故应急防范、减缓措施,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措施事故发生。已按导则要求另行编制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已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根据报告表推荐,全厂生产车间外周边100米范围,不得**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环境保护敏感点。 “以新带老”措施: (1)浮动密封件产品取消砂磨压铸、砂模风干、熔炼浇注、抛丸、清理模壳、内外径加工、清洗等工艺,涉及的污染物全部作为以新带老削减。(2)支重轮/拖带轮产品取消热处理、洗涤、浸漆等工艺,喷漆所用的黑色底漆被替换,涉及的污染物全部作为以新带老削减。(3)将焊接废气过滤棉处理升级为一套滤筒除尘装置,处理效率提高至92%。“以新带老”削减量为:(有组织)镍及其化合物0.006t/a、颗粒物0.2634t/a、非甲烷总烃0.0903t/a;(无组织)非甲烷总烃0.0475t/a、颗粒物0.0147t/a。 | 实际建设情况:全厂生产车间周边100米范围,未**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环境保护敏感点。 已实施“以新带老”措施:(1)浮动密封件产品取消砂磨压铸、砂模风干、熔炼浇注、抛丸、清理模壳、内外径加工、清洗等工艺,涉及的污染物全部作为以新带老削减。(2)支重轮/拖带轮产品取消热处理、洗涤、浸漆等工艺,喷漆所用的黑色底漆被替换,涉及的污染物全部作为以新带老削减。(3)将焊接废气过滤棉处理升级为一套滤筒除尘装置,处理效率提高至92%。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2507 | 0.03 | 0.451 | 0 | 0 | 0.281 | 0.03 | |
| 0.6702 | 0.03 | 1.1925 | 0 | 0 | 0.7 | 0.03 | |
| 0.0299 | 0 | 0.0542 | 0 | 0 | 0.03 | 0 | |
| 0.0047 | 0 | 0.0082 | 0 | 0 | 0.005 | 0 | |
| 0.0513 | 0 | 0.0876 | 0 | 0 | 0.051 | 0 | |
| 0.4072 | 0.018 | 0.9476 | 0 | 0 | 0.425 | 0.018 | |
| 6370 | 10920 | 12870 | 4420 | 0 | 12870 | 650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134 | 0.0166 | 0 | 0 | 0.013 | 0.013 | / |
| 0.2772 | 0.0787 | 0.2651 | 0.2634 | 0 | 0.092 | -0.185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1173 | 0.1054 | 0.3017 | 0.0903 | 0 | 0.132 | 0.015 | / |
| 1 | 厂内污水处理设施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 | 脱脂清洗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回用水标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 脱脂水洗废水回用水监测结果表明: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石油类、TDS的排放浓度和pH值均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中洗涤用水标准要求。 | |
| 2 | /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 冷却塔排水通过厂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 污水接管口监测结果表明: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排放浓度和pH值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要求,氨氮、总磷、总氮排放浓度低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A级标准限值。 | |
| 3 | /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 | 蒸汽冷凝水回用于冷却塔补水 | 蒸汽冷凝水回用水监测结果表明: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排放浓度和pH值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中循环冷却水补充水标准要求。 |
| 1 | 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 | 熔炼、离心铸造、轻质白油燃烧产生的废气,经集气收集后,由“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通过1根15m高FQ-01排气筒排放,污染物以“颗粒物、氮氧化物”计。 | FQ-01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烟气黑度均低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
| 2 | 高效滤筒除尘器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 | 抛丸工序产生含颗粒物废气,经集气收集后,由“高效滤筒除尘器”处理,尾气通过1根15m高FQ-02排气筒排放。 | FQ-02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低于《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对应生产过程排放限值。 | |
| 3 | 油雾分离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 斜面加工工序产生油雾废气,经集气收集后,由“油雾分离器”处理,污染物以“非甲烷总烃”计,尾气通过1根15m高FQ-03排气筒排放。 | FQ-03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 | |
| 4 | 滤筒除尘器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 | 精密研磨工序产生含颗粒物废气,经集气收集后,由“滤筒除尘器”处理,尾气通过1根15m高FQ-03排气筒排放。 | FQ-03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低于《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对应生产过程排放限值。 | |
| 5 | 水帘柜+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 | 喷漆产生的废气经有效收集,由“水帘柜+除雾”处理后,与经集气收集的调漆、烘道烘干废气一并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通过1根15m高FQ-04排气筒排放,污染物以“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计。 | FQ-04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满足《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中的排放限值。 | |
| 6 | 水喷淋+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 热处理、清洗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收集后,由“水喷淋+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通过1根15m高FQ-07排气筒排放,污染物以“非甲烷总烃”计。 | FQ-07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 | |
| 7 | /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 本项目无组织废气来源及污染防治设施如下:以上未完全收集的废气,污染物以“颗粒物、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计,通过车间通风方式排入环境中。 | 无组织废气验收监测结果:颗粒物、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的厂界浓度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相关标准。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低于《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A.1相关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区内(产生污染物的车间门窗处)浓度低于《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中表3相关标准。 |
| 1 | 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距离衰减、厂房隔声等措施降噪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来自角度研磨机、平面机、封面研磨机、抛光机、水性漆喷漆线、空压机、废气处理设施风机、冷却水泵等。该公司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距离衰减、厂房隔声等措施降噪。 |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厂界昼夜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和4类区排放标准。 |
| 1 | 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零排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按规定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依法申报固体废物管理计划。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工业废物依法综合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理。 | 已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零排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符合《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已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依法申报固体废物管理计划。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工业废物依法综合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已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理。 |
| 1 | 建立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与环境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报告表环境风险分析篇章中的事故应急防范、减缓措施,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措施事故发生。按照《****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3795-2020)的要求另行编制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 已建立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与环境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报告表环境风险分析篇章中的事故应急防范、减缓措施,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措施事故发生。已按导则要求另行编制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备案时间:2026年6月23日,备案编号:320214-2026-148-L。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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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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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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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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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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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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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