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化搬迁转型升级建设50万吨合成氨及下游项目-粉煤气化及配套工程总承包(EPC)澄清通知08号
(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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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投标人
投标人通过**省公共**交易系统就“解化搬迁转型升级建设50万吨合成氨及下游项目-粉煤气化及配套工程总承包(EPC)”提交的异议/疑问,我公司已收悉并报送招标人研究,现统一回复如下:
一、回复内容:
| 序号 |
专业 |
章节号或图纸编号 |
内容 |
澄清问题 |
招标人答复 |
| 1 |
商务 |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1)标书代写 |
(3)国内业绩:有效业绩以合同文件及投运证明文件(如有)为准。合同至少提供合同的封面或首页(如有)、合同关键信息页、合同最后的签字盖章页等扫描件。投运证明文件须为项目最终用户(业主单位)加盖公章的有效证明材料;投运证明材料可以为装置性能考核报告、竣工验收报告、装置正式投运/投产业主证明、业主履约回访合格证明,任选其一即可;投运证明材料须体现标注项目名称、装置规模、气化工艺、投运时间;业绩证明材料未盖章或盖章不清晰、内容不清晰的为无效材料;时间认定:以业绩合同签订时间或投运时间为准,任意时间满足要求即可。 |
1. 境内在建的未投运项目业绩是否提供合同即可作为业绩证明材料 2. 境内已投运的项目,是否必须开具投运证明材料 3. 投运证明材料若使用业主开具的装置正式投运/投产证明,证明文件的名称是否必须为“投运证明”或“投产证明”,若证明文件名称为“业绩证明”,文件中明确体现了项目名称、装置名称、装置规模、气化工艺,该证明是否可视作有效投运证明。 |
1.境内在建的未投运项目业绩提供合同即可作为业绩证明材料,合同至少提供合同的封面或首页(如有)、合同关键信息页、合同最后的签字盖章页等扫描件。 2.境内已投运项目: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对应的投运证明文件。 3.业主出具的投运证明文件名称不强制限定为 “投运证明 / 投产证明”;若文件名称为 “业绩证明”,同时完整载明项目名称、装置规模、气化工艺、投运时间,加盖业主单位有效公章,可视为有效投运证明材料。 |
二、本补遗通知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响应报价、编制方案的有效依据;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标书代写
三、本补遗通知内容与原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时,以本补遗通知为准;原招标文件中对应附件相关描述不变,仅以本次下发文件为准。
四、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本次通知不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不变。标书代写
由此给各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招标人:****
日 期: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