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人基本信息
质疑人:****海****公司
地址:**市**区双拥路40-1****花园1号楼C座(3单元)20层2007号
邮编:530021
联系人:廖雪翠
联系电话:139****7567
二、质疑项目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学院《无人机应用技术》专业实训室项目 (重)
项目编号:****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海****公司(以下简称 “质疑人”)于 2026年7月23日送达本项目质疑函原件,我单位已完整收悉。针对你单位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单位联合采购人****共同核查、研讨,经采购人审核同意,现就质疑事项统一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评审标准商务分3.2第1点项目负责人职称评分设置不合理,未结合无人机实训项目核心执业要求设置CAAC资质加分项。
事实依据:本采购项目****基地整体建设项目,项目核心工作包含无人机设备部署、飞行实训体系搭建、飞行实操教学配套、空域与飞行安全管控。项目负责人除专业技术职称外,无人机CAAC驾驶员、教员执照是开展本项目业务的必备执业条件。
当前评分条款仅按机电、自动化、无人机技术运用等相关专业的初、中、高 级职称计分,完全未将无人机行业法定执业资质CAAC执照纳入项目负责人评分维度,仅在团队普通成员设置CAAC加分,本末倒置:项目总负责人统筹整体实训方案设计、飞行安全管理、实训课程落地,更应优先考核无人机执业资质,现有评分规则过度侧重通用工程职称,弱化本项目无人机专属行业准入要求,评分导向偏离项目实际需求。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 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标书代写
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以下简称操控员)执照:(一)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接受安全操控培训,****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三)无可能影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行为的疾病病史,无吸毒行为记录;(四)近5年内无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5、《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合同履约直接相关,不得设置与项目核心业务无关的评审指标。
(二)质疑事项2:评审标准商务分3.2第2点第(2)款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加分项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
本项目核心属性****基地建设,并非常规信息化系统集成工程,项目重难点为无人机实训教学、飞行作业配套、低空应用平台搭建,而非普通信息化系统部署运维。
本条对通用信息化类项目管理证书设置单人1.5分、最高3分的分值,分值权重偏高;且根据备注“同一人员多证不重复计分、取单项最高分”,持有CAAC 执照的人员无法同时叠加该项加分,变相挤压无人机专业持证人员得分空间,引导投标方优先配置通用信息化证书人员,而非无人机专业技术人员,与本项目无人机实训建设的核心需求不符,存在倾向性。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贴合项目实际履约需求,不得设置无关证书高分项变相限制专业无人机服务商公平竞争。
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标书代写
4、《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以下简称操控员)执照:(一)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接受安全操控培训,****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三)无可能影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行为的疾病病史,无吸毒行为记录;(四)近5年内无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三)质疑事项3:评审标准商务分3.2第2点第(3)款通用工科职称加分项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
1. 本条面向机电、自动化、计算机、系统集成等泛工科职称设置加分,最高1分,但未对无人机专项职业资质 ( CAAC执照、无人机装调检修工职业等级证)增设配套加分;
2. 因人员证书不可叠加计分,投标方若安排人员持有CAAC执照,就无法再享受本条职称加分,反而通用工科无无人机执业资质的人员可正常拿分,导致评分规则不鼓励配置无人机专业持证人员,违背无人机实训室建设必须配备持证飞行技术人员上岗的行业管理要求;
3. 无人机实训涉及真机飞行教学、设备调试、飞行安全管控,行业实操岗位人员须持CAAC执照方可合规开展作业,采购评分应优先倾斜无人机专属资质,而非泛化的工科职称。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94号令),采购文件评审因素应公平适配项目行业特性,不得设置不利于专业服务商的计分互斥规则。标书代写
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标书代写
4、《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 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以下简称操控员)执照:(一)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接受安全操控培训,****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三)无可能影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行为的疾病病史,无吸毒行为记录;(四)近5年内无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答复:1.针对你单位提出“评审标准商务分3.2第1点项目负责人职称评分设置不合理,未结合无人机实训项目核心执业要求设置CAAC资质加分项”相关质疑,答复如下:
本****基地软硬件一体化集成采购项目,履约内容涵盖设备供货安装、仿真系统部署、实训方案整体统筹、项目全过程管理等综合工作,项目负责人核心岗位职责为项目统筹、管控、软硬件集成协调等。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以下简称操控员)执照:(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接受安全操控培训,****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三)无可能影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行为的疾病病史,无吸毒行为记录;(四)近5年内无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法规仅强制要求实际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开展飞行作业的一线操作人员取得CAAC操控员执照,未对项目负责人设置CAAC持证强制性要求,未将CAAC执照列为项目负责人加分项不存在违规情形。采购文件已单独设置团队成员CAAC执照加分项,单项满分4分,为本小节人员分值最高项,完全匹配本项目真机实训、飞行安全管控的业务需求;人社部门统一评审发放的专业技术职称,是国家认可的专业能力凭证,本次设置机电或自动化或电子信息或计算机系统集成或无人机技术运用或交通机电相关专业职称计分,全部匹配项目设备装配、仿真系统开发、无人机集成实施需求,用于考核项目负责人统筹能力具备事实依据,不存在质疑所称“本末倒置、弱化无人机行业资质”的问题。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八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评审因素设置应当与合同履约直接相关,本项目区分客观量化指标与方案类分档评审,评审规则紧密贴合项目供货、集成、培训、售后等实际履约需求,设置合法合规,该质疑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2.针对你单位提出“评审标准商务分3.2第2点第(2)款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加分项设置不合理”相关质疑,答复如下:
本项目建设内容包含无人机模拟飞行实训系统、多旋翼无人机执照驾考教学课程等大量信息化建设内容,属于软硬件一体化集成项目。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对应项目信息化平台搭建、软件部署调试、项目全流程统筹管控能力,与本项目履约实施内容直接相关。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一是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二是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且供应商人员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项目,可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权重。”本项目需供应商完成无人机模拟实训系统、多旋翼无人机执照驾考教学课程等全流程项目管控是项目实施关键环节,系统集成类项目管理证书能够直接体现团队信息化实施统筹能力,设置该项量化加分贴合项目采购需求与履约目标,具备合规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3.针对你单位提出“评审标准商务分3.2第2点第(3)款通用工科职称加分项设置不合理”相关质疑,答复如下:
机电或自动化或电子信息或计算机系统集成或无人机技术运用或交通机电相关专业职称由人社部门规范评审发证,属法定专业能力证明,对应项目设备调试、仿真平台搭建等工程工作,纳入评审有据可依;选取专业全覆盖本项目建设内容,不存在泛化无关专业。《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仅约束一线飞行人员持证,设备调试、其他技术人员无强制CAAC持证要求;相关职称专业与项目履约直接相关,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一是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二是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且供应商人员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项目,可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权重。”设置该项量化加分贴合项目采购需求与履约目标,具备合规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你单位质疑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你单位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你单位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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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31日
附件信息:
****海****公司质疑答复函.pdf (1.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