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超声设备、放射设备维保服务
三、采购日期:2026-06-1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体强路19****中心B号楼二十一层2116号房
被投诉人 1 :****公司
地址:**市凤临路10号裕达中央城江临天下5号楼红水河大道6-5号
被投诉人 2 :****医院
地址:**市**区宾城路66号
相关供应商:**好医工医疗****公司
地址:**省**市**区人民路西段南侧28****中心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7月8****机关提起投诉。经补齐补正后,投诉人于2026年7月15****机关递交补齐补正及修改后的投诉材料。经本局审查后,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分标2成交供应商**好医工医疗****公司所持《辐射安全许可证》仅核准销售Ⅱ、Ⅲ类射线装置,无“使用(维修)Ⅲ类射线装置”许可范围,不具备本项目放射设备维保法定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未核查许可证许可范围即授予其成交资格,成交结果违法,应予以撤销。
投诉事项2:评审合法性、公平性及申请公开各竞标供应商分项得分明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不予受理。投诉事项成立影响采购结果,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不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组织采购,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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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