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单位报来《吴越文化公园配套商业设计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等材料,我局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等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区锦城街道,东北****博物馆,****桥家园小区,西北侧为锦溪河道,建设内容为**1幢商业建筑物,下设1层地下室,其中地下室轮廓线局部超出河道管理范围线,涉及锦溪。依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苕溪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及《**市**区城市防洪规划》,该项目处河道防洪标准50年一遇。 二、根据《报告》,本项目地上1层及以上建筑不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地下室轮廓线(桩号K1+368至K1+423)超过河道右岸管理范围线,最大距离为2.66米,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83.33平方米。 三、原则同意《报告》中渗流与结构安全分析、堤防结构安全评价、基坑围护结构分析等计算方法和成果。 四、原则同意《报告》提出的防治与补救措施。根据《报告》结论,施工结束后,应按原道路标准恢复堤顶防汛巡查道路,并与现有道路有效衔接;及时平整施工场地,恢复堤岸坡面原有坡度及防护结构,夯实堤身填土,确保坡面平整度、压实度满足堤防设计要求;对基坑施工形成的裸露土体及时实施绿化覆植,恢复岸坡生态防护功能。 五、根据《报告》,本项目计划2026年8月开工,2027年12月底完工,主体工程不占用水域。 六、施工应尽量避开汛期(4月15日至10月15日),如需跨汛期施工,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度汛方案报我局备案。 七、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我局备案,施工期间作业范围内河道防汛安全责任由你单位负责,如遇暴雨等特殊情况,****指挥部的指挥和调度。 八、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禁止向河道内任意倾倒污水、泥浆、废渣等,禁止河道砂石料外运。对工程范围内河道、堤防开展观测,同步做好基坑现场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补救措施。强化截排水、边坡防护等工作,确保防汛巡查通道畅通。 九、建设单位要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若有重大变更,必须报我局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若该区域的防洪标准提高,业主应无条件配合河道建设工作,并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一、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未按有关规定取得审批、核准,本行政许可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延续或者重新办理。 联系方式:********公司 153****6333 **市****** 0571-****6065 **市****** 2026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