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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项目代码 | ||||||||||||||||||||
| 投资项目名称 | **市新能源农业产业园100MW农光互补项目之220kV送出线路总承包工程 | |||||||||||||||||||
| 招标项目名称 | **市新能源农业产业园100MW农光互补项目之220kV送出线路总承包工程 | |||||||||||||||||||
| 标段(包)名称 | **市新能源农业产业园100MW农光互补项目之220kV送出线路总承包工程 | |||||||||||||||||||
| 公示名称 | **市新能源农业产业园100MW农光互补项目之220kV送出线路总承包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 |||||||||||||||||||
| 开标日期 | 2026-07-28 09:00:00 | |||||||||||||||||||
| 评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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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911********024296D | 1 | 2530.003874 | 合格 | 满足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于2026年11月30日24时前建成投运,****供电局及质监相关验收) | 资质:1、已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具备在其合法的营业范围内履行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未出现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投标人,在本标中同时投标。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和重组状态。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n)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4、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5、非本招标项目提供过可行性研究、项目管理或监理服务的单位。 6、非联合体投标。 | 业绩: 1.****广恒**达坂**50万千瓦光伏项目220千伏送出工程EPC总承包;合同日期202404,开工****0408,竣工****0530,有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 2.鲁能**2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日期****0713,开工****0713,竣工****0630,有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等 | 章凯华 | 一级建造师京111********03710 | / | |||||||||
| 2 | ******公司 | ****9900MA0MU79W9H | 2 | 2710.748509 | 合格 | 满足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于2026年11月30日24时前建成投运,****供电局及质监相关验收) | 资质:1、已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具备在其合法的营业范围内履行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未出现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投标人,在本标中同时投标。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和重组状态。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n)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4、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5、非本招标项目提供过可行性研究、项目管理或监理服务的单位。 6、非联合体投标。 | 业绩: 1.**丰****公司110KV双电源工程技改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合同日期202502,开工****0312,竣工****0915,有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 2.****市**县(一期)100MW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及线路施工。合同日期****0605,开工****0630,竣工****1231,有合同及竣工验收记录。 | 成文慧 | 二级建造师晋214********56779 | / | |||||||||
| 异议受理部门 | ******公司 | 联系地址 | **市天**路2****广场**2505 | |||||||||||||||||
|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岳工 | 联系电话 | 020-****8274 | |||||||||||||||||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广****公司 | 联系电话 | 020-****7635 | |||||||||||||||||
| 联系地址 | **市**区天**路2****广场 |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6-07-31 19:00:00 | 公示结束时间 | 2026-08-04 00:00:00 | |||||||||||||||||
|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 说明: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