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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项目代码 | ||||||||||||||||||||
| 投资项目名称 | **能源**区鹿山街道集中式光伏项目工程监理 | |||||||||||||||||||
| 招标项目名称 | **能源**区鹿山街道集中式光伏项目工程监理 | |||||||||||||||||||
| 标段(包)名称 | **能源**区鹿山街道集中式光伏项目工程监理 | |||||||||||||||||||
| 公示名称 | **能源**区鹿山街道集中式光伏项目工程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 |||||||||||||||||||
| 开标日期 | 2026-07-28 09:00:00 | |||||||||||||||||||
| 评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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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913********288633U | 1 | 61.080000 | 合格 | 满足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合同签订至委托的建设项目通过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完成应承担的全部监理服务工作,并提交完整归档资料,****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止。) | 资质:1、已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具备在其合法的营业范围内履行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未出现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投标人,在本标中同时投标。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和重组状态。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n)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 3、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4、近3年内(2023年1月1日至开标之日)必须没有发生工程项目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 5、非联合体投标。 | 业绩: 1.**县芦洲乡50MW、翰堂镇60MW赣能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签订日期:202308,投运日期:****0130; 2.**县徐家渡镇万坑50MW、泗溪镇马岗赣能50MW赣能光伏发电项目监理服务,合同签订日期:****0506,投运日期:****0415; 3.龙源电力广****公司横州市那阳200MW光伏项目监理,合同签订日期:****0910,投运日期:****0730。等 | 李全龙 | 注册监理工程师****3767 | / | |||||||||
| 2 | 鸿泰****公司 | 911********64718XK | 2 | 60.360000 | 合格 | 满足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合同签订至委托的建设项目通过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完成应承担的全部监理服务工作,并提交完整归档资料,****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止。) | 资质:1、已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具备在其合法的营业范围内履行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未出现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投标人,在本标中同时投标。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和重组状态。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n)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 3、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4、近3年内(2022年1月1日至开标之日)没有发生工程项目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 5、非联合体投标。 | 绩: 1.**日升源网荷储一体化_1005MW项目,合同签订日期:****0430,投运日期:****0412; 2.华****基地绿色低碳能源光伏发电项目一、二期光伏场区工程,合同签订日期:****0103,投运日期:****0615; 3.**公司能源发展****市神湾****停车场分布式光伏项目监理服务,合同签订日期:202409,投运日期:****0314。等 | 郭绍周 | 注册监理工程师****2119 | / | |||||||||
| 异议受理部门 | **富****公司 | 联系地址 | **市天**路2****广场**2505 | |||||||||||||||||
|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岳工 | 联系电话 | 020-****8274 | |||||||||||||||||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广****公司 | 联系电话 | 020-****7635 | |||||||||||||||||
| 联系地址 | **市**区天**路2****广场 |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6-07-31 19:00:00 | 公示结束时间 | 2026-08-04 00:00:00 | |||||||||||||||||
|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 说明: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