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0 |
| 500,000元 人民币 |
| 92,411,466元 人民币 |
| CQSGZCBZHPG2026[JS] |
| ****园区产城融合协调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停车场及配套设施项目)答疑及补遗通知(二)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园区产城融合协调发展配套基****停车场及配套设施项目)EPC”的答疑及补遗通知如下: 一、答疑部分 问题1:我公司业绩为epc业绩,我公司与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接,竣工验收报告中****公司盖章,请问需要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吗 回答:需要提供联合体协议。 问题2:我公司业绩为三个项目合并招标,三个项目合起来满足业绩要求,但分别签了三个合同和分别验收,****公司业绩满足业绩要求吗 回答:不满足业绩要求 问题3: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请问需要在共同投标协议职责分工中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回答: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4:业绩要求的竣工时间是指竣工验收时间吗 回答:业绩要求的竣工时间是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问题5:投标文件格式中下划线上、空格处、表格中无需要填写或无法填写内容的,是填“/”或“无”还是可以不填(空白),对此有无要求 回答:无要求 问题6:母子公司可以组成联合体参与本次投标吗 回答:****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参与投标。 问题7:业主专家会不会被行贿策反了。 回答:提问与本项目无关,不予回复。 问题8: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全部设计、施工任务,联合体组成成员单位负责项目管理和技术支持,该分工是否满足该项目的要求 回答:不满足,联合体成员单位应承担具体的设计或施工等工程实体工作,其工作分工应与本单位具备的资质条件相对应,“项目管理和技术支持”属于总包方内部的职能管理范畴,不能作为联合体成员单位的独立分工内容。 问题9:公共建筑的续建施工业绩满足业绩要求吗 回答:本项目为**工程,续建业绩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 问题10: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除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纸质投标保函正本,并书面通知相关金融机构本项目准予提前注销纸质投标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投标人与金融机构协商。保函原件上需要加盖正本吗 回答:纸质投标保函原件需要标注(或加盖)正本。 问题11:公共建筑的机电设备安装施工业绩符合吗 回答:不满足业绩要求 问题12:投标文件格式(二)共同投标协议书,请问职责分工是否可填写为:设计单位负责本项目设计及相关工作。施工单位负责本项目施工及相关工作吗 回答:投标文件格式“共同投标协议”中的职责分工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人资质条件填写 问题13:业主专家是搞不赢被操作的社会专家,社会专家都收了钱,只会听钱办事,根本不会跟着业主专家干。 回答:提问与本项目无关,不予回复。 问题14:任一分项报价低于警戒线,就要提供说明吗 回答:需要。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计费任一项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投标人均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问题15: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二)承诺部分是否包含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承诺,投标人是否还需要提供其他格式之外的其他承诺 回答:招标文件中明确“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关承诺内容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拟定,是否提供格式之外的承诺由投标人自行决定。 问题16:可以用自己做的材料购买协议、劳务协议、设备租赁协议作为低价说明证明材料吗 回答:投标人提供的报价合理性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不得降低或者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不得影响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结算等正常履约,并且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且具有相关性。 问题17:公共建筑的装修或者幕墙施工业绩满足吗 回答:不满足业绩要求 问题18:学生宿舍和教职工公寓施工业绩满足业绩要求吗 回答:不满足。 问题19:请问投标文件制作系统软件导出的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与加盖公章的招标文件PDF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不一致的以哪个为准 回答:投标文件制作系统与招标文件PDF不一致的地方,以加盖公章的PDF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为准(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固定格式无法更改的除外)。 问题20:现场递交纸质保函原件是否需要本项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的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和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递交吗 回答:需要,且委托代理人需持身份证原件现场递交。 问题21:我公司投标提****设计院事业编制人员,其人事关系****大学,设计人员的养老****大学缴纳,请问招标人该养老保险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回答:不符合。本项目拟派人员应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问题22:有没有人行贿专家,有的话我们就不参加了。 回答:提问与本项目无关,不予回复。 问题23:财务报告可以不提供财务报表附注吗 回答:需提供财务报表附注。 问题24:专业分包业绩满足业绩要求吗 回答:不满足业绩要求 问题25:财务报告可以只提供审计报告、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吗 回答: 投标****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外,还需提供财务报表附注。 问题26:本项目是异地评标吗 回答:不是 问题27:在职的已退休的注册人员,其社保局出具的养老证明已无法提供,该类人员是否可以用退休证、注册证及在本单位注册的证明文件替代 回答:本项目拟派人员应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不可以用退休证、注册证及在本单位注册的证明文件替代养老保险证明。 问题28:现在除了没有警戒线和技术方案的低价项目评标专家不被围猎,哪个项目不围猎评标专家,请问招标人如何保证公平 回答:提问与本项目无关,不予回复。 问题29:投标函附录中,工期、分包、工程质量要求和缺陷责任期对应的约定内容,可以统一填写“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吗 回答:可以 问题30:公共建筑的装修或者幕墙施工图设计业绩满足吗 回答:不满足业绩要求 问题31:在职的已退休的注册人员,其社保局出具的养老证明已无法提供,该类人员是否可以用退休证、注册证及在本单位注册的证明文件替代 回答:本项目拟派人员应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不可以用退休证、注册证及在本单位注册的证明文件替代养老保险证明。 问题32:请问投标文件制作系统软件导出的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与加盖公章的招标文件PDF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不一致的以哪个为准 回答:投标文件制作系统与招标文件PDF不一致的地方,以加盖公章的PDF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为准(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固定格式无法更改的除外)。 问题33:学生宿舍和教职工公寓施工图设计业绩满足业绩要求吗 回答:不满足。 二、补遗部分 1、现将原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3.2 投标报价中 “2.1设计费 设计费投标报价应为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委托设计的范围和设计业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含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全阶段)。具体包括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所需的管理费、资料费、劳务费、技术服务费、办公家具、办公设施、通讯工具、通讯费用、交通工具、编制BIM模型、保险、税费、利润及****设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暂定设计费投标报价=估算建筑安装工程费 ×固定费率报价。 设计费固定费率报价以百分号为单位,百分号前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2.2建筑安装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投标报价包括完成招标范围内工程项目的人工费、建筑设备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一般风险费、措施项目费(含临时设施费、检验检测费、系统集成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 暂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投标报价=估算建筑安装工程费×固定费率报价。 建筑安装工程费固定费率报价以百分号为单位,百分号前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建筑安装工程费计价原则: (1)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按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以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依据。 (3)本工程所需人工、材料(含设备)价格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造价信息引用时限为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前一期)执行。 (4)安全文明施工费: a.根据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b.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 (5)本项目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本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风险内容、范围及调整方法为: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6)本项目所采用技术、工艺和产品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7)增值税计税方法由招标人依据国家税法规定选择:一般计税法。 (8)本工程主体结构若需混凝土,则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搅拌站。 3.最高限价 本工程招标将设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7890.00元(大写:玖仟贰佰肆拾壹万柒仟捌佰玖拾元整),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本工程招标将设置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最高限价,投标人的各分项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1设计费最高限价: 固定费率最高限价为 100 %,暂定设计费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 ****890.00元; 3.2建筑安装工程费最高限价: 固定费率最高限价为 100 %,暂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 ****6000.00 元; 4.异常低价警戒线要求 投标总报价异常低价警戒线:****5206.5元 。 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或者部分单项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应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供的说明不得降低或者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不得影响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结算等正常履约。 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或者部分单项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投标人未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或者提供的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5.限额设计和结算 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应按照初步设计文件和发包人要求进行编制。除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外,施工图设计对应的预算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不能超过初设批复中的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否则应调整设计直至满足限额要求,由此增加的设计费不计取;除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外,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计算出的合同工程竣工结算价超过批准概算金额的,原则上以经批准的概算金额为限价进行结算。 工程总承包项目超过限额设计和结算产生的风险,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合同履行阶段不得以此为由向招标人索赔。” 更改为: “2.1设计费 设计费投标报价应为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委托设计的范围和设计业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含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全阶段)。具体包括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所需的管理费、资料费、劳务费、技术服务费、办公家具、办公设施、通讯工具、通讯费用、交通工具、编制BIM模型、保险、税费、利润及****设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暂定设计费投标报价=估算建筑安装工程费 ****6000.00元×固定费率报价。 设计费固定费率报价以百分号为单位,百分号前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2.2建筑安装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投标报价包括完成招标范围内工程项目的人工费、建筑设备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一般风险费、措施项目费(含临时设施费、检验检测费、系统集成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 暂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投标报价=估算建筑安装工程费 ****6000.00元×固定费率报价。 建筑安装工程费固定费率报价以百分号为单位,百分号前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建筑安装工程费计价原则: (1)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按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以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依据。 (3)本工程所需人工、材料(含设备)价格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造价信息引用时限为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前一期)执行。 (4)安全文明施工费: a.根据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b.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 (5)本项目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本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风险内容、范围及调整方法为: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6)本项目所采用技术、工艺和产品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7)增值税计税方法由招标人依据国家税法规定选择:一般计税法。 (8)本工程主体结构若需混凝土,则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搅拌站。 3.最高限价 本工程招标将设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1466.00元(大写:玖仟贰佰肆拾壹万壹仟肆佰陆拾陆元整),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本工程招标将设置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最高限价,投标人的各分项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1设计费最高限价: 固定费率最高限价为 1.10%,暂定设计费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 ****466元; 3.2建筑安装工程费最高限价: 固定费率最高限价为 100 %,暂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 ****6000.00 元; 4.异常低价警戒线要求 投标总报价异常低价警戒线:****9746.10元 。 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或者部分单项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应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供的说明不得降低或者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不得影响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结算等正常履约。 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或者部分单项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投标人未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或者提供的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5.限额设计和结算 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应按照初步设计文件和发包人要求进行编制。除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外,施工图设计对应的预算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不能超过初设批复中的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否则应调整设计直至满足限额要求,由此增加的设计费不计取;除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外,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计算出的合同工程竣工结算价超过批准概算金额的,原则上以经批准的概算金额为限价进行结算。 工程总承包项目超过限额设计和结算产生的风险,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合同履行阶段不得以此为由向招标人索赔。” 2、现将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里的全部内容替换如下: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按照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执行。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临时占地以及为修建临时工程而租用、占用的土地 。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为实施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即合同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便道等的临时出入道, 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 。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 。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 。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 。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 。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 。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 。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排的期限要求: 不采用 。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 发包人人员职务: ; 发包人人员职责: 。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 ;工程师权限: 。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 ;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 。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在开始施工之前,承包人应核查、复测本工程的各种基准标志。承包人应及时将上述基准标志中存在的错误、不完整或其他缺陷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核实后重新确认。 (2)承包人应负责合同工程范围内测量控制网的测量设定和管理工作,为控制施工造成测量控制网误差累加,每月承包人复测一次测量控制网,并将修正数据及时通知发包人。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3)承包人应在开始施工之前对本工程进行排查,补充完善遗漏的危大工程重点部位及环节。危大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对危大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承包人还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4)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要求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和工作要求,同时接受监理人的管理和全程监督,配合项目结、决算的办理。 (5)承包人应为本工程开立专用账户,接受发包人的监管。 (6)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避免因施工危及红线范围外的邻近道路、建筑安全;应注意做好对周边建(构)筑物、绿化、设施设备、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做好围挡、监测以及安全防护,采取有效的防尘及降低噪声的措施,减小施工噪音及污水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包括对居民生活、工作、生产和经营等的影响;对不实施拆迁的建、构筑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保证既有道路的正常通行。 (7)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及其他应交资料,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2019 年版)》(GB/T50328-2014)和**市有关文件规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担保的方式:现金或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保函的组合,****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合同附件。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承包人若采用现金提交履约担保的,允许使用符合《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保函工作的通知》(渝公管发〔2022〕25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公管发〔2022〕26 号)要求的履约保函置换。 (2)具体要求:履约保函的开立人应当****银行、保险机构、****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履约保函业务条件。履约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承包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履约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履约保函为纸质保函的,纸质保函应注明在**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承包人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3)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4)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在合同订立前,承包人按担保金额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5)履约担保的期限: 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6)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退还,采用履约保函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退还。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 24 天,由监理人负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考勤。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按照第 15.2 款[承包人违约]约定执行。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严格按《发包人要求》、现行国家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组织设计、采购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时向监理人、发包人报告现场情况(以承包人书面授权范围为准) 。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按照第 15.2 款[承包人违约]约定执行 。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照第 15.2 款[承包人违约]约定执行。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 。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 。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分包的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所约束的范围。如房建工程主体结构指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关键性工作指梁、板、柱等部位。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 符合《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严禁违法分包。违法分包一经查实,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不予退还,终止合同;同时发包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举报,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 号)相关规定条执行。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行设计、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发包人有权核查承包人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件、****银行账户、施工单位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发票等资料,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由联合体各成员在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 。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 。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 承包人 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 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 。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 。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满足工程设计、施工的需要 。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 以合同工程用地红线为界,用地红线范围内为场内交通(场外道路穿越场内的除外),用地红线外为场外交通 。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 7.3 现场** 关于现场**费用的特别约定: 。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 工程开工前 7 天内 。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详见合同附件 10《保障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协议》 。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要求。 (1)按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的政策文件规定及发包人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2)承包人的原因造成事故,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事故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承包人向发包人做出安全承诺,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安全承诺书》。 (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和强制性安全标准,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 (5)接受发包人安全监督和管理,在施工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承担违约责任。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建发〔2009〕13 号)、《****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建发〔2008〕169 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 承包人应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围挡,承包人采用的围挡主体形式应从**市城乡建委发布的标准图集(DJBT-062、DJBT-063) 中选用,做好施工围挡,围挡应整齐美观,承包人按相关要求做好日常维护和保洁,围挡高度满足规范要求,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要求与内容、提取支付方法以及违反约定造成损失的赔偿等条款,按照现行规范要求执行,做到专款专用。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负责组建施工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 。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 。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计划竣工日期为 ,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 。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总承包总体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采购计划以及施工方法;列表说明拟投入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设计思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合同订立后 7 天内,但最迟不得晚于开始工作通知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前 7 天。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进度计划后 天内 。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合同订立后 天内提供 3 份,但最迟不得晚于开始工作通知载明的开工工作日期前 7 天。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接到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后 2 天内 。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接到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后 2 天内 。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接到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后 2 天内 。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或人民币金额为: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或人民币金额为: 。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由发包人报送,承包人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异常恶劣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 5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恶劣气候现象) 。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序: 。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并按经审**算金额的0.5‰/天支付违约金 。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 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承包人的人员、剩余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应完全撤离施工场地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平整、复原,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拆除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拆除,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按审**算金额的0.5‰ /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工程维修需要部分人员必须留在施工现场的,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 10.5.3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 承包人提交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设备和临时工程清单,征得发包人同意,未在清单内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4 个月 。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36 小时内,最长不能超过 72 小时 。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 按照合同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规定执行 。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发包人分享合理化变更建议带来的合同价格降低、工期缩短、工程经济效益提高等实惠;承包人分享降低的合同金额或增加的经济效益的 5~10 %的奖励,工期缩短的按提前竣工的奖励执行 。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当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时,变更部分的设计费计价按招标文件约定的计费标准和中标费率原则执行。变更部分的专业设备材料价格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专业设备材料单价执行;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没有的,由承包人申报,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变更部分的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QDGZ-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4-2024)、《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7-2024)、《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6-2024)、《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8-2024)规定的计算规则计量,按以下办法计价: A.按《**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CQFGDE-2018)、《**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 、《**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 (CQSZDE-2018)、《**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CQYLLHDE-2018)、《**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CQGZWDE-2018)、《**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CQGDDE-2018)、《**市爆破工程计价定额》(CQBPDE-2018)、《**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LSJZDE-2018)、《**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JXDE-2018)、《**市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CQYQYBDE-2018)、《**市建设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CQPHBB-2018)、《**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组价并按承包人建筑安装工程费报价浮动率进行计算(认质核价的设备和材料不参与浮动),经监理人、发包人审定后执行。 投标报价方式为固定总价的,承包人建筑安装工程费报价浮动率=建筑安装工程费中标价/建筑安装工程费最高限价×100%;投标报价方式为固定费率的,承包人建筑安装工程费报价浮动率=中标固定费率。 (1)人工单价:按开标当期《**工程造价》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人工单价执行。标书代写 (2)设备材料单价: ①按开标当期《**工程造价》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信息价执行;标书代写 ②开标当期《**工程造价》中没有的,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的,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设备材料单价的最低值执行;标书代写 ③开标当期《**工程造价》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没有的, 由承包人申报,监理人**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标书代写 (3)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进行计算。 (4)规费:按《**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进行计算。 (5)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附加税按《**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及配套文件执行。 B.无定额可套用的, 由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按相关原则、编制方法编制补充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基价执行 2018 年计价定额的基价,2018 年计价定额没有的基价,按市场价计),其余计算按照 A 办法执行;或参照**市场相同工作的市场价格上报监理人,最终价格按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共同询价确认的价格执行。 本项补充 13.3.3.3 目: 13.3.3.3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管理政策规定及《**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执行; (2)措施项目费应依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费按承包人建筑安装工程费报价浮动率(或中标固定费率)进行计算; (3)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单项合同暂估价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规模以上的,需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发包人共同招标确定 。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单项合同暂估价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规模以下的,符合可以不招标相关规定的,由承包人采取交钥匙工程模式实施,发包人配合。承包人(需在允许资质范围内)或承包人委托的有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实施。费用估价按照第 13.3.3.1目 [变更估价原则]执行,承包人申报,经监理人、发包人共同审定。审定后根据承包人订立的相关合同(需经监理人、发包人共同确认)约定, 由承包人申报,随进度款按与相关单位订立的合同约定一并支付 。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市场价格波动幅度符合第 13.8.3.1 目 [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和(或)第 13.8.3.2 目 [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约定的,按第 13.8.3.1 目 [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和(或)第 13.8.3.2 目 [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约定调整合同价格;第 13.8.3.1 目 [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和(或)第 13.8.3.2 目 [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约定的调差条件之外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不调整合同价格,风险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后纳入签约合同价格中,包干使用。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费率合同。其中设计费为固定综合单价/固定费率/固定总价,建筑安装工程费(含专业设备材料费)为固定费率。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或固定总价的,除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固定综合单价或固定总价不做调整;采用固定费率的,除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固定费率不做调整。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工程量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4-2024)、《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6-2024)、《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7-2024)、《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8-2024)、《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9-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和《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等规定的计算规则计量。 14.1.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以按月、按进度、按节点等形式计量,按进度、按节点计量的参考按月计量原则执行。 14.1.3.3 固定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固定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形象进度或支付分解表计量。 14.1.3.4 固定单价/费率合同的计量 (1)承包人应于当月 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上月已完成的工程量,并附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批, 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发包人任一方对工程量有异议的,均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工程量的计量仅作为进度付款和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的依据,不应认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实际和准确工程量按竣工图和第 14.1.3.1 目 [计量原则]约定确认的工程量为准。 14.1.3.5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不采用。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4.2.2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 。 预付款担保形式: / 。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完整资料后7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监理人和发包人中任一方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均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 。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①发包人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作为当月进度款支付的前置条件。 ②进度款支付方法:月进度款实际支付金额为经监理和发包人审定后支付当月所完成工程价款的55%至承包人账户,当月所完成工程价款的25%支付至承包人为本工程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累计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的80%时停止支付;项目最终****财政局审定金额为准,支付至审定总价款的 97%;留3%作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完成缺陷修复后一次性退还(不计利息)。 (3)设计进度款支付 设计进度款按下列方式支付: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支付至暂定设计费的80%;待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设计费的100%。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 支付违约金。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报送完整工程竣工资料之日起 28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向发包人报送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及经监理人初审确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天内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后,应在 28天内按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资料,并再次提交监理人或发包人审核。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竣工结算资料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天内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天内 。 14.5.3 竣工结算原则 合同工程竣工结算价=设计费结算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价(含专业设备材料费) ±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合同工程竣工结算价原则上按上述公式结算,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含专业设备材料费)分项单独结算。特殊情况下,设计费、专业设备材料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单独结算而采用一个固定总价的:合同工程竣工结算价=中标总价±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包括变更结算金额、索赔赔付金额、奖励、罚金、违约金等。 当按结算原则计算出的合同工程竣工结算价超过批准概算金额的,以概算金额为限价进行结算(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情况除外)。 14.5.3.1 设计费结算原则 采用固定费率合同,设计费结算价=采用固定费率合同,设计费最终结算总金额=以结算审核的**工程费为基础按<>(计价格[2002]10 号)取费 x 系数 x 中标设计费固定费率。 14.5.3.3 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原则 工程定额、造价信息等计算出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价-认质核价的设备材料费-安全文明施工费-Σ规费- Σ税金)×固定费率+认质核价的设备材料费+安全文明施工费+ Σ规费+ Σ税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差直接在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费基价的过程中调整) 建筑安装工程费基价计价原则: (1)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QDGZ-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4-2024)、《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7-2024)、《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6-2024)、《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8-2024)、《**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JZDE-2018)、《**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ZSDE-2018)、《**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LSJZDE-2018)、《**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CQXSDE-2018)、《**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PSDE-2018)、 《**建筑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CQYQYBDE-2018)、《**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定额》(CQGLDE-2018)、《**市城市管线迁改工程计价定额》 (CQGXDE-2019)、《****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6)35 号)、《******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 号)、《重****管理总站关于颁发 2018 年**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综合解释的通知》等相关配套定额及文件为依据。 上述计价原则中无定额可套用的, 由承包人**监理人、跟审单位(如有)、发包人按相关原则、 编制方法编制补充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基价执行 2018 年计价定额的基价,2018 年计价定额没有的基价,按市场价计);或参照**市场相同工作的市场价格上报监理人,最终价格按承包人、监理人、 跟审单位(如有)、发包人共同询价确认的价格执行。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工程数量以施工设计图为依据,以设计变更图、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认可的尺寸、断面为参考依据,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4-2024)、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7-2024)、《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6-2024)、 《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8-2024)、 《 ** 市建 设 工程 工程量计 算规 则》 (CQJLGZ- 2013) 、 《 建 设 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标 准 》 (GB/T50500-2024)、《**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规定的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约定的计算规则计量。 (3)人工单价:按开标当期《**工程造价》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人工单价执行。标书代写 (4)设备材料单价: ①按开标当期《**工程造价》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信息价执行;标书代写 ②开标当期《**工程造价》中没有的,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的,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材料单价的最低值执行;标书代写 ③开标当期《**工程造价》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没有的, 由承包人申报、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标书代写 (3)措施费: 。 (4)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委员会关于修订发布的通知》(渝建管〔2024〕 38 号)的规定进行结算。施工期间,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了新的**市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按新颁布的文件规定执行。 (5)规费:按《**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进行结算。 (6)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及配套文件进行结算。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1)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①担保形式: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合同附件。承包人提交的质量保证金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②具体要求: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开立人应当****银行、保险机构、****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工程保函业务条件。质量保证金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承包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质量保证金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质量保证金保函为纸质保函的,纸质保函应注明在**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承包人对所提交的质量保证金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 竣工结算价的 3 % ; 提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3%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14 天内 。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 。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外,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 (3)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合同约定的许可、批准或备案的; (4)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 (5)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重新检查的,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并由此产生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的; (6)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7)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8)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或竣工结算的; (9)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退还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 (10)发包人不当提取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 (1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作的; (1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的; (13)其他: 。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的违约责任:顺延工期。 (2)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 由发包人顺延工期。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顺延工期。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顺延工期。 (5)根据 5.3.3 项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重新检查的,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顺延工期。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外,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 (2)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始工作的; (3)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或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或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 (4)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的;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6)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 (7)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或承包人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期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 (8)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或部分工作的; (9)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 (10)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不按承诺到岗的; 2)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 3)承包人未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 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 6)按照渝建发〔2015〕35 号文的要求,施工期间,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 12分,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的; 7)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 8)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 (11)施工技术负责人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 2)承包人未提交施工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施工技术负责人的; 5)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施工技术负责人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 6)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 (12)设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未提交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 2)未经批准,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要管理人员的; 4)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主要管理人员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 5)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 (13)其他: 。 15.2.2 通知改正 监理人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发出整改通知后 天。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 1 天,承包人按 (5000~50000)元/天计算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 万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3%)。 (2)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限期改正,并按照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的相应合同金额的 (5~10)%支付违约金;造成工期延误的,还应承担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3)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和(或)违法分包相应转包和(或)分包合同的合同金额的 (5~10)%支付违约金,违法转/分包商应在 7 天内撤离出场。 (4)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 (5~10)%支付违约金。 (5)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退还已支付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的工程款,并按照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相应合同金额的 (5~10)%支付违约金。 (6)承包人违反材料与设备的约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承包人擅自撤离施工现场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相应合同金额的 (1~5)%支付违约金。 (7)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 1 天,承包人按 (5000~50000)元/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 万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3%)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8)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的违约责任:限期改正,并按照整改费用的 (1~5)%支付违约金;造成工期延误的,还应承担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9)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违约责任:按照发包人修复缺陷费用的 (0.5~2)%支付违约金。 (10)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按签约合同价的 (5~ 10)%支付违约金。 (11)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违约责任:按(500~5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12)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始工作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价0.2‰/天支付违约金,本项违约金累计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 %。 (13)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违约责任:按 (5000~50000)元/台 ﹒次支付违约金。 (14)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签约合同价的 0.5‰~4‰/次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详见附件9 安全管理协议)。 (15)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违约金额 (50000~20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16)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 (10000~10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17)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和部分工程的违约责任: 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种费用,并按结算金额或违约部分结算金额的 0.5~1‰支付违约金。 (18)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违约责任:除按通用合同条件 18.5.3 项[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执行外,每延迟 1 天,按 500 元/天支付违约金。 (19)发生第 15.2.1 项(10) 目、15.2.1 项(11) 目、15.2.1 项(12) 目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除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 15.2.1 项(10)目的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 1000~30000 元/天 ﹒次计算违约金;不按承诺到岗的(第 4.4.4 项约定的情形除外),按履约保证金的(50~100)%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擅自更换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3)%/人 ﹒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 20 万,累计不超过 200 万;被责令停止执业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3)%/人 ﹒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 20 万,累计不超过 200 万。 2)施工技术负责人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 15.2.1 项(11)目的六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 1000~30000 元/天 ﹒次计算违约金;擅自更换施工技术负责人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2)%/人 ﹒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 10 万,累计不超过 100 万。 3)设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 15.2.1 项(12) 目的五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 500~10000 元/天 ﹒次计算违约金。 (20)其他: 。 应当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可直接提取届时有效的履约担保相应金额,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若发包人提取履约担保相应金额,则承包人应在提取后 7 日内补足或提交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金额,否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该违约金。 承包人必须及时纠正违约行为并采取积极措施,满足合同要求, 自行承担与纠正违约行为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工期不予顺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15.2.2 通知改正 监理人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发出整改通知后 7 天 。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 。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应按《****办公厅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法〔2017〕182 号)的要求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开始工作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小组决定: 。 20.3.1 ****小组的确定 ****小组成员的人数: 。 ****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 评审机构: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 20.3.3 ****小组的决定 ****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市**区 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答疑及补遗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答疑及补遗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下载本项目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答疑及澄清制作投标文件。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应随时关注相应网站发布的本工程相关信息,无论投标人关注或下载与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一律全部知晓。标书代写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