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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位于**市**县**港经济区(329省道南侧,二十二号路西侧),经营范围包括:精制棉制造、销售;水产品烘干(不含加工活动)。企业投资建设了年加工2万吨废棉再生利用技改项目(环评批复文号:射环表复[2019]23号),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已于2025年10月峻工,现公司计划于2025年11月1日起调试6个月,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