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2026年自治区美丽宜居村创建人居环境改善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2026-06-0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领通****公司
地址:**市**区**东路966号果岭新天地H座1601-1602
被投诉人1:****人民政府
地址:**县普恰克其镇古勒巴格路74号
被投诉人2:**金****公司
地址:**市**东路48号四楼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领通****公司不服**金****公司、****人民政府就《**县2026年自治区美丽宜居村创建人居环境改善项目二次》(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6年6月24****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6月26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予以受理,于6月29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调取了此项目的相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针对本****委员会对我司投标文件判定为无效竞标一事提起投诉。
1.招标文件未将“定制”约定为不可接受的填写方式;
2.代理机构在答复中援引2项条款内容与填写定制毫无关联,属于援引错误;
3.完整填写品牌+厂家+全量化参数+产地四要素,型号内容填写为“定制”是环卫非标设施行业惯例,意为“按招标技术规格定制加工”并未规避任何实质性审查义务。投诉人请求撤销无效投标认定,重新评审。
查明的事实:经核查投诉书、被投诉人答复情况、招标文件、评标报告、行业技术标准等全套档案,逐项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第1、3事项的核查,①招标文件报价明细表、技术明细表单独设置规格型号必填栏目。对于定型量产货物,填报清晰、可溯源的产品型号是投标人基本响应义务。招标文件虽未以文字明确将“定制” 列为禁止填写表述,但招标文件投标须知3.6条已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技术、环保标准。②案涉240L塑料垃圾桶、不锈钢垃圾箱、5m3垃圾船,分别对应 CJ/T280-2020《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QB/T4902-2016《金属垃圾箱》、CJ/T377-2011《废物箱通用技术条件》、CJ/T496-2016《垃圾专用集装箱》现行行业标准,属于具备统一规格型号的定型量产环卫产品,不属于专项非标定制设备。③投诉人投标文件中虽填写品牌、生产厂家、技术参数、产地,但规格型号栏仅填写“定制”。“定制”仅属于加工方式描述,不属于法定、招标文件认可的有效产品型号,缺乏产品唯一识别与验收溯源依据。技术参数指标匹配仅能证明性能指标符合性,不能豁免规格型号栏的规范填报义务。④投诉人主张“环卫非标设施行业惯例型号填写定制”,但案涉标的为定型量产货品,该所谓行业惯例不能对抗招标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性响应义务。投标文件以 “定制”替代定型产品标准型号,未对招标文件设置的规格型号栏目作出有效、可溯源响应。评标委员会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开展符合性审查,依据第六十三条第(六)项认定投标无效,评审行为合法合规。故1、3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第2项的核查,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过程中,援引两项与 “型号填写为定制”无关联的招标文件条款进行答复,存在法律/条款援引错误情形,该部分投诉事项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投诉书
2.****人民政府投诉答复材料
3.**金****公司投诉答复材料
4.本项目全套招标文件(含投标文件编写须知、报价/技术明细表)
5.评标委员会签字评审报告及答复材料
6.相关产品行业标准文件
处理决定:根据本案证据及核查情况,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依据(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予以驳回;投诉事项2成立,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责令**金****公司向****报送书面整改报告,组织政府采购法规学习、规范后续质疑答复工作。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依据(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权利告知
本决定自送达(或邮寄)之日起生效,****机关作出的投诉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予以认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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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