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块概况
本次调查的地块**市文兰街道**街31号宗地****办事处**街31号,该宗地面积为16640m2。****管理所于1998年7月8日动工,****检测站,1999年1月1日检车站正式投产;2004年3月“******检测站”****政府拍卖,改制为民营企业,法人为张涛,并更名为**市机动车****公司,该检查站于2026年初停产;2026年2****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法拍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从2026年2月至今调查地块为闲置状态。
根据《关于对**市文兰街道**街31号宗地****政府收储的请示的答复》,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结论
(1)通过对地块内历史活动的调查可知:原检车线车辆检测设备维护过程和拆除过程可能导致机械油的跑冒滴漏,对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造成石油烃的污染;原检车线内设一座小型燃煤锅炉房,锅炉房煤炭、灰渣露天存储过程中重金属(如As、Hg等)、多环芳烃污染物等污染物经降雨淋滤进入土壤,可能导致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锅炉房煤的燃烧烟气中的重金属、多环芳烃类物质将随大气扩散沉降至地块的表层土壤中,也可能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锅炉房和检车设备拆除过程中,可能导致机械油的跑冒滴漏,对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造成石油烃类的污染。
(2)地块周边的裕丰供热世纪锅炉房、****汽修厂、北侧小型机加厂产生的污染物可能通过大气沉降或通过地下水迁移至调查地块,对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综上将调查地块判定为疑似污染区,须进行布点采样,以明确调查地块是否存在污染及污染水平。根据调查分析,调查地块的主要潜在污染物为重金属及无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类。
三、第二阶段调查结论
(1)本次调查实际共采集土壤样品21个,包括:地块内样品18个,对照点样品3个。土壤样品检测指标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基本项目、其他项目(****)和pH,共计47项检测因子。
土壤监测结果表明,地块内各检测点检测结果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比较,地块内各检测点各因子检测值均低于筛选值。
(2)本次调查实际共采集地下水样品4个,地下水检测指标包括:色、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总大肠菌群数、菌落总数、亚硝酸盐、硝酸盐、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六价铬、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镍、萘、蒽、荧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石油类。
地下水监测结果表明:本次调查地下水质量评价采用地下水质量单指标评价。由于本次调查地块属于城市建成区,区域主要以居住区和商业区为主,生活用水全部为自来水管网,所在区域无地下水利用规划,故主要分析识别地下水因子超过Ⅴ类标准的因子:4个地下水采样点检测结果为Ⅴ类的因子均为菌落总数;为Ⅴ类的因子均为总大肠菌群。
四、调查结论
本次评价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本次初步采样地块内点位合计布设6个土壤采样点,样品总数合计为18个,土壤监测结果表明,地块内各检测点检测结果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比较,地块各检测点各因子检测值均低于筛选值,无需进行详细采样分析,亦无需启动土壤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可以直接用于居住用地。
调查区域位于城市建成区,区域给水均由市政自来水管网供给,不取用地下水,该区域无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且由以上监测结果可知,本区域地下水水质综合类别为Ⅴ类,不适宜饮用,因此本区域地下水无开发利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