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行政审批局
撤销登记决定书
(晋综改审批)撤决〔2026〕2411号
当事人:山****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26795D
住所:****开发区**街19号**武****服务中心企业孵化楼B座306号
申请人:杜君健
身份证号码:140********630181X
2024年11月4日,申请人杜君健向本局提出申请,反映当事人山****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26795D)在公司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时,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请求撤销当事人在设立和变更时杜君健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董事长身份登记。本局受理该申请后,2024年11月7日将案件线索移送****管理局。2025年5月30日我局根****管理局的调查结果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书》((晋)撤综改审批决〔2025〕第6号)。申请人杜君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6年3月20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书》((晋)撤综改审批决〔2025〕第6号)。我局于2026年4月13日根据终审判决将本案再次移****管理局调查。
****示范区****管理局调查后出具的《关于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调查结果移交函》(2026-15)认定:“山****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26795D),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在登记过程中冒用杜君健的身份骗取股东资格,事实成立。”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身份证明文件、****法院民事判决书及调查结果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及申请人送达《撤销登记告知书》(晋综改审批)撤告〔2026〕2411号),书面告知拟作出撤销登记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及申请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关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材料、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本局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撤销“山****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26795D)”2014年11月13日办理设立登记时所登记的杜君健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董事长身份,以及2015年6月19日办理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董事长身份变更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书之日起60****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