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管委会
名称: ****管委会关于商超智能货架生产项目 拟批准环评文件公示
文号: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26年07月27日
效力状态:
拟批准环评文件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单位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电话:0310-****018
通讯地址:****开发区富强大街007****管委会投资项目科
邮箱编码:(057450)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地点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商超智能货架生产项目 | **** | ******公司 | ****开发区邯临**,富强大街西(**韬****公司院内) | (1)项目名称:商超智能货架生产项目 (2)建设单位:**** (3)建设性质:** (4)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10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0万元,占总投资的1.2%。 (5)建设地点:****开发区邯临**,富强大街西(**韬****公司院内),厂址中心坐标: 北纬36°48′16.317″,东经115°08′17.346″。东侧为**韬****公司和晨光******公司,南侧和西侧为河****公司,北侧为晨光******公司。项目周边500m范围内无环境空气敏感点。 (6)项目占地:****于2025年12月租赁**韬****公司的厂房,占地面积10077m2(长约112m,宽约90m),根据土地租赁方**韬****公司土地证内容,,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7)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背板成型机5台、支架成型机3台、横梁成型机5台、立柱成型机5台、斜横管成型机5台、折弯机3台、冲孔机6台、激光焊接机10台、二保焊机10台、空压机2台、冷干机2台等设备,项目建成后,****超市货架和仓储货架总量为15000吨。 | 1、污染物排放及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论证: (1)废水:项目**淋洗废水通过沉降底泥后回用于**淋洗工序,冲洗喷淋液废水通过添加硅烷处理剂达到相应比例后回用于喷淋槽内,不外排,项目**淋洗废水和冲洗喷淋液废水回用标准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中表1洗涤用水标准;生活污水通过化粪池处****处理厂,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废气:焊接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最后由1根17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焊接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其他)颗粒物二级要求;喷塑废气采用负压管道收集后通过滤筒除尘器处理,最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喷塑废气排放满足《表面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6187-2025)表1中金属制品业排放浓度限值; 固化废气采用负压管道收集后通过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固化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满足《表面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6187-2025)表1中金属制品业排放浓度限值,固化废气中SO2、NOx、烟气黑度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2工业炉窑有害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限值,固化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表面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6187-2025)表1中金属制品业排放浓度限值; (3)噪声: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层板成型机、背板成型机、支架成型机、管机成型机、横梁成型机、立柱成型机、斜横管成型机、折弯机、冲孔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采取选用低噪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来降低噪声,根据预测,项目噪声源昼间夜间对厂界的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机加工产生的废边角料产生量为450t,焊接工序产生的废焊材焊渣产生量为9t,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涂料包装袋产生量为2t,布袋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粉产生量为0.769t,沉降底泥产生的沉降泥产生量为20t均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滤筒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粉产生量为48.51t,收集后回用于喷塑工序。项目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硅烷处理剂包装桶、废活性炭、废过滤棉,需暂存危废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固废均得到合理处置,固废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2.总量控制结论 ****保护厅文件《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4〕283号)中的要求,结合项目的排污特点,确定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SO2:0.857t/a,NOx:0.857t/a,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1.920t/a,COD:0.021t/a,氨氮:0.001t/a.。 3.项目可行性结论 项目选址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工程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运营期采取了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环境风险可防控,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