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信息分类: | 办理结果/水利/批复 |
| 发布机构: | **** | 文 号: | 当水利复字〔2026〕6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4-02 | 名 称: | 关于**县大公圩水生态修复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
| 关 键 词: | 水利 | ||
**县大公圩水****管理处:
你单位报送的《**县大公圩水生态修复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报告(报批稿)》及相关材料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园区管委会及石桥镇、乌溪镇、****政府意见后,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建设**县大公圩水生态修复工程。
二、基本同意所报的《**县大公圩水生态修复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报告(报批稿)》中提出的建设方案。
本次工程共整治护乌大港及其支流11.523km,建设内容包括:包括**生态护岸18.01km,生态植草沟18.10km,生态护坡7.26万㎡,水生境恢复9.97万㎡(其中清障3.4万㎡),生态清淤10.3万m3。
(1)生态清淤工程:维持岸顶高程不变,现状淤泥厚度普遍约为0.6~1.0m,通过清淤降低河底高程以增加槽蓄容量,改善底质。
(2)生态护岸工程:主要采用仿木桩、波浪板桩及装配式生态组合护岸。部分现状坡度较缓河段,护岸采用坡式护岸,常水位以上采用草皮护坡。
(3)生态修复工程:采取生态浮床、水生植物、水生动物作为水生态修复手段。
三、基本同意《**县大公圩水生态修复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中提出的防洪影响补救措施方案。
四、工程建设涉及土地、环保、交通、安全等其他部门许可
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
应征得相关单位同意。工程施工如对堤防、护岸等防洪工程设施
造成损坏应及时按原标准恢复。
五、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施工场地。
工程开工时,****水利局派人监督工程施工放样,并对该工
程建设监督管理。工程竣工验收时,****水利局派人参加,工程竣工****水利局备案。
六、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相关审批、核准,本许可自动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内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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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