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信息分类: | 办理结果/水利/批复 |
| 发布机构: | **** | 文 号: | 当水利复字〔2026〕18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7-22 | 名 称: | 关于******10kV乌溪变配套跨港路老旧改造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
| 关 键 词: | 水利 | ||
国****公司****公司:
你单位《******10kV乌溪变配套跨港路老旧改造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及相关材料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意见后,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同意所报的《******10kV乌溪变配套跨港路老旧改造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工程主要建设内容:
工程位于**县大公圩乌溪镇境内,夹**堤堤后,**电杆起点AG26杆中心坐标为X=375782.889,Y=****281.89,终点AG58杆中心坐标为X=376511.523,Y=****601.501。
本工程涉及电杆58根,其中**25根(AG1~AG25)为现有电杆,北部33根(AG26~AG58)为**电杆。**电杆采用15m水泥杆,基础埋深2.5m。普通杆采用直埋方式,在基坑底部放置混凝土底盘。加强杆采用现浇砼基础。
二、基本同意《******10kV乌溪变配套跨港路老旧改造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中提出的防洪影响补救措施方案。
电杆基础周边采用粘土回填密实。工程结束时,基础回填土上须完成草皮绿化恢复或防护。
三、工程建设涉及土地、环保、交通、安全等其他部门许可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应征得相关单位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建设其他建筑物。工程施工如对堤防、护岸等防洪工程设施造成损坏应及时按原标准恢复。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施工场地。工程开工时,****水利局派人监督工程施工放样,并对该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程竣工验收时,****水利局派人参加,工程竣工****水利局备案。在水利工程建设需要的情况下应无条件配合迁移杆线,所产生费用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相关审批、核准,本许可自动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内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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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