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信息分类: | 办理结果/水利/批复 |
| 发布机构: | **** | 文 号: | 当水利复字〔2026〕10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4-23 | 名 称: | 关于**县**河水生态修复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
| 关 键 词: | 水利 | ||
****建设局: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批复的函》及相关材料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建设**县**河水生态修复工程。
二、基本同意所报的《**县**河水生态修复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报告(报批稿)》中提出的建设方案。
(1)水域生态系统构建工程(干流):工程起止点为冠景御澜湾至**河闸,沿岸浅水区构建挺水植物与沉水植物群落的水域生态修复系统,水生态系统构建面积总计约33.45ha,水生植被修复面积约12.75ha,清淤23.67万m3。
(2)**河支流生态修复:对**河流域范围内的**支流河道进行清淤,对水域生态系统破坏严重的区域进行水生植被修复。支流生态修复面积总计约16.54 ha,水生植被修复面积约10.45ha,清淤14.57万m3。
三、基本同意《**县**河水生态修复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中提出的防洪影响补救措施方案。
四、工程建设涉及土地、环保、交通、安全等其他部门许可
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
应征得相关单位同意。工程施工如对堤防、护岸等防洪工程设施
造成损坏应及时按原标准恢复。
五、你单位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妥善处置工程施工产生的淤泥,严禁随意弃置污染河道及周边环境。
六、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施工场地。
工程开工时,****水利局派人监督工程施工放样,并对该工
程建设监督管理。工程竣工验收时,****水利局派人参加,工程竣工****水利局备案。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相关审批、核准,本许可自动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内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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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