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各界人士:
为规范**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优化城市公共空间利用,现将《**市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讨论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期限:2026年7月31日—2026年8月31日
通讯地址:****(**北路89号)
邮政编码:442099
联系电话:0719-****921
电子邮箱:****@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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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31日
**市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加强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征管,优化城市公共空间利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市政公共**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中心**内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以下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水域、交通工具等设置载体,占用城市空间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招贴栏、路牌、标志牌、候车亭、实物造型等广告形式。(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设置载体设置临时性的彩旗、条幅、气球、拱门等广告形式。
第四条 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是公共**有偿使用收入的一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作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户外广告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城市公共空间管理费用等支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委)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组织户外广告设置权竞价出让,作为出让主体依规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征收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收入及实施招标、拍卖、协议出让工作,并规范收支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户外广告发布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六条 利用市政设施、广场、绿地、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等公共产权载体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出让,招标、拍卖所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暂不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按规定报市城管执法委批准后,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
利用非公共产权建(构)筑物、设施及场地有偿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向市城管执法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设置规范及相关要求的,按照本办法同类广告征收标准核算并缴纳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后,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严格按照《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并依法履行公益广告发布义务。
第八条 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权期满后重新招标、拍卖的,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可优先获得使用权。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取得批准文件90日内,完成广告设施的设置工作。超过90日未建设、设置的,由市城管执法委收回设置权重新竞价出让,原受让人所交纳的出让金不予退还。
第十条 公共产权建(构)筑物、设施、场地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设置权原则上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屏(牌)一般不超过6年;非公共产权建(构)筑物、设施、场地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原则上设置权有效期最长为2年。
中标人、竞得人、协议受让人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的要求,建设、设置广告设施并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广告设施的安全性,每年向市城管执法委提交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报告。
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期满后,原使用者未取得下期使用权的,应在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原户外广告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属临时设施,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原因,需要拆除时,设置单位应按市城管执法委的规定自行拆除,广告**有偿使用费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或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户外广告设置权人在合同期内不得再次转让有偿使用权。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的,由市城管执法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公开交易;户外广告设置人有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停业处理或取消广告经营资格的,市城管执法委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其已经缴纳的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城管执法委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确需减征、免征、缓征的,按照有关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缴纳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后,任何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其收取场地费和占用费。
第十四条 城市户外广告不同区域的划分和区域内户外广告经营权招标、拍卖平均成交价(按年折算)、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由市城管执法委**财政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十****委员会与****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市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参考标准
一、区域划分
(一)一类区域(核心管控区)
1.重点路段:人民北路/中路/南路、**北路**线/北路/中路/南路、**北路/中路/南路、汉**路/中路/南路、紫霄大道、三峡路、武当路、发展大道、**大道、丹江路、白浪路、车站路、京东路、**路、东环路、公园路、**街、车城路、车**路、车城南路、源园路、**路、东岳路、**路、**路、中岳路、**路、**路、凯旋大道、**路、**大道、文化路、**路、邮电街、镜潭路、林荫大道二号线等道路沿线。
2.交通枢纽:**东高铁站、武当山机场、高速出入口
(二)二类区域(重点管控区)
1.中心**除一类区域外的主次干道、成熟居住区、产业园区;
2.**一般路段。
(三)三类区域(一般管控区)
中心**外围、城郊结合部、乡镇非核心路段、偏远区域
(四)经市城管执法委认定的其他核心管控区域。
二、征收标准(单位:元)
**市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标准
| 类 别 |
定 义 |
区域划分/移动式载体细分 |
收费标准 |
| 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 |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
一类区域(核心管控区) |
每平方米每 年 115元 |
|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即: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信息栏、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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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
二类区域(重点管控区) |
每平方米每 年 8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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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即: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信息栏、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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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
三类区域(一般管控区) |
每平方米每 年 4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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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即: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信息栏、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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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
设置在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及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 |
一类区域(核心管控区) |
每平方米每年 132元 |
| 二类区域(重点管控区) |
每平方米每年 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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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类区域(一般管控区) |
每平方米每年 5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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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载具载体) |
设置在交通工具等移动载体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广告、船舶广告等 |
船舶、公交车及大型车辆载体 |
每辆每年2192元 |
| 中小型车辆载体 |
每辆每年109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