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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医药机构、参保人员: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第2号)、《**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省****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6版)》 有关规定,经医药机构自主申请,从2026年8月1日起,****诊所(个体工商户)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详情见附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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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