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6年8月3日至9月2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可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反馈。
邮寄地址:****档案馆(**市**区定沈路319号)
联系人:张黎,联系电话:058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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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3日
**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提升城建档案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纸、声像资料、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各级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建档案归档范围及相关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工程文件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和规范。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开展工程文件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将符合归档要求的工程档案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督促和查验归档情况。
第五条每项建设工程应同步编制一套电子档案,通过城建档案管理业务系统开展在线收集、审核与反馈整改,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
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符合有效保存的要求。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第六条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应查验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完整,全面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情况;
(二)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的相关规定;
(三)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
(四)竣工图的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
(五)电子档案格式、载体等符合归档要求,内容与其纸质档案一致;
(六)声像档案内容、质量、格式等符合归档要求。
第七条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纳入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办理、一次告知、限时办结”机制,实现与规划核实、消防验收等事项协同办理。
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可以自主选择申请专项验收或联合验收。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行档案验收,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后,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含电子档案)。
第九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并移交工程档案。
第十条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工程建设单位保管;停建、缓建两年以上且工程建设单位不具备保存条件的,工程档案应当交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代为保存。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接收、保护、利用等工作;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工程、档案、电子信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档案形成、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利用等活动中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2年1月4日发布的《**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暂行办法》(舟建委[200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