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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采购公告中:2.1)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供应商应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投标产品应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现更正为:2.1)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投标人应办理医疗器械经营(生产)的许可证或者相关备案(针对本项目的投标不能超出许可证或相关备案凭证等证件规定的范围);投标产品应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相关备案凭证(注明有附件的,还需提供附件)。
原采购公告中:
7.4(3)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现更正为:
7.4(3)医疗器械经营(生产)的许可证或者相关备案;
其他内容不变,给各潜在供应商带来的不变敬请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