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等相关技术导则对**县深甽镇21-3-1地块进行土壤及地下水环境污染状况调查,了解现有地块土壤是否存在污染及污染物的种类等问题。
地块概况
**县深甽镇21-3-1地块位于**省**市**县深甽镇**路5号,地块占地面积约19006 m2,地块外西侧为**路,南侧为原******公司生产区域,该区域规划为二类商服用地前期调查存在污染目前已完成修复工作,北侧为宁****公司,东北侧及西北侧为山脉;地块内北侧区域为****电站,南侧区域为原为******公司生活办公区及小块仓库。(纬度:29.415394°北,经度:121.336238°东)。
原******公司地块1990年前为丘陵山地,1990年后由深甽镇成立乡镇企业从事抗氧剂研制、开发、生产,1993年与****石化合资成立宁****公司,2000年再次与****公司(ALBEMARLE CORPORATION)合资,更名为******公司,于2015年因政府统一整治规划要求搬离本地块,厂房闲置。
2015年7月,****政府委托宁****研究院对本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并编制了《******公司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初步调查报告》。根据初步调查结论,******公司内部分土壤点位的苯并[a]芘超标,二氢苊、4-氯苯醚检出但无评价标准,部分地下水点位的2,6-二硝基甲苯、总石油烃超标,需要开展详细调查工作。
2016年7月,****(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委托**仁****公司对本地块开展了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并编制了《******公司场地环境质量调查及健康风险评估报告》。根据详细调查结论,原超标区域周边仍有部分土壤点位的苯并[a]芘超标,二氢苊检出但无评价标准。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在商服用地情境下,土壤中仅有苯并[a]芘的健康风险超过了可接受水平,污染面积约为1380 m2,污染土方量约为5520 m3;地下水污染物的健康风险均可接受。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对地块内的污染土壤开展修复治理工作,以满足后续开发利用要求。
2017年4月,**仁****公司在前期调查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了《******公司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确定了本项目的修复技术为原地异位化学氧化技术,并进一步明确了修复指标、修复工程量、技术参数、效果评估检测、二次污染防治等内容。
2019年8月,业主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本地块修复工程的施工单位为****。2019年10月,施工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及业主要求编制了《******公司场地修复项目修复施工方案》。2020年7月21日,****环境局以甬环宁建〔2020〕180号文对《******公司场地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批复。
由于本地块开展风险评估工作之后,国家又颁布了新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因此,业主单位委托******公司****公司编制了《******公司场地健康风险评估报告补充说明》,****环境局确认,明确了新标准出台后,修复目标值沿用原有修复目标。
2020年6月,业主单位委托******公司承担本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并委托宁****研究院承担修复效果评估工作。修复工程于2020年7月24日正式开工,于2020年11月25日正式完工,共历时124天,共计修复污染土壤6075.66 m3(含新增555.66 m3),修复后土壤中污染物的最大检出浓度均未超过GB3660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满足第二类用地开发利用需求。2021年10月28日,****监测中心****生态环境厅委托,组织了本项目修复效果评估评审工作并出具了关于《******公司场地修复项目效果评估报告》的技术审查意见。
由于现规划调整**县深甽镇21-3-1地块规划为R2居住用地,红线范围包含部****公司****电站,****公司区域前期调查风评工作、场地修复及效果评估均是以不作为一类用地开发使用的前提下开展。现因规划范围及用地类型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我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对地块进行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前期资料的收集并编制了调查方案。2021年12月1日,我公司制定采样分析工作计划,并于2021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7日对地块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现场采样工作,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及《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调查区块按照采用分区布点法进行采样布点。本次调查在调查范围内原设置S1-S10共10个土壤检测点位,W1-W4共4个地下水检测点位,以及对照点BJS和地下水对照点BJW。现由于地块包含部分原******公司区域属于化工行业,根据2022年3月1日执行的《**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文件行业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原址,且规划为敏感用地的,相应的土壤污染调查应当执行《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年第 72 号)中“详细调查阶段涉嫌污染的区域”的要求。原初步调查采样无法满足现有文件要求,我司与2022年5月依据最新文件要求针对地块编制了补充布点方案,采用系统布点法进行采样布点,并于5月16至5月23日进行了现场采样。现根据该地块资料收集****实验室检测结果,编制本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本此调查最终在地块内设置S1-S48共48个土壤检测点位,W1-W7共7个地下水检测点位,以及对照点BJS和地下水对照点BJW。
调查报告主要结论
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及《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调查区块采用系统布点法进行采样布点。本次调查在厂区范围内设置S1-S48共48个土壤检测点位,W1-W7共7个地下水检测点位,以及对照点BJS和地下水对照点BJW。
(1)土壤样品结论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检测土壤污染物64项,检出土壤污染物9项,对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各区域采样检测结果均未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样品结论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检测地下水污染物64项,检出地下水污染物7项,对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等标准,各区域采样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对应标准。
(3)质控样品结论
根据平行样本检测结果显示,平行质控样本检测数据与土壤样本检测数据基本一致,无显著差异,满足质控要求。
综上,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相关导则开展,通过对**县深甽镇21-3-1地块开展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土壤及地下水检测报告结果显示:
本项目调查范围内各区域土壤检测指标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筛选值,地下水检测指标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等相关标准。
调查结果显示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符合地块后续规划使用要求,无需进行下一步的详细采样调查和风险评估等工作,该地块可直接作为下一步开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