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气单位、用气户:
为加强燃气领域安全管理,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燃气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燃气安全隐患,现将**地区城镇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政策公开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地区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
二、征集问题线索范围
(一)未经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为。
(三)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为。
(四)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擅自改变燃气用途,占压、擅自安装、拆除、迁移、占压、改造燃气设施的行为。
(五)使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瓶装燃气的行为。
(六)建设单位开工前未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未**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行为。
(七)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行为。
(八)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检、一瓶一检”存在走过场,搞形式主义,避重就轻,不报燃气安全隐患问题。
(九)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三、举报奖励规则
(一)举报人应明确燃气违法违规行为详细地址和相关信息,****办公室根据举报内容进行核实,一经查实,根据情况给予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举报属实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时间为准,举报内容有交叉的,不重复进行奖励。
(三)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奖励:
1.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核实的;
2.举报对象不清,未明确指出违法行为具体情形或未提供违法行为详细地址的;
3.举报违法行为在行政执法责令整改期限内或举报前已被新闻媒体等曝光的。
4.具有安全生****政府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四、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1.拨打举报电话:
****建设局:0897-****577
****建设局:0897-****954
****建设局:0897-****275
****建设局:0897-****072
****建设局:0897-****026
****建设局:0897-****724
****建设局:0897-****019
****建设局:0897-****025
2.前往地区城镇燃气安全****办公室****建设局)、各县城镇燃气安全****办公室****建设局)进行现场举报。
五、其他事项
(一)在收集证据时,应当由2名或以上核查人员共同进行。
(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三)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骗取奖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办法由地区城镇燃气安全****办公室****建设局)负责解释说明。
(五)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欢迎居民朋友对城镇燃气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共同营造良好的燃气安全生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