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市普通国省道路面养护工程澄清修改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序号14(条目号16.1)现修改为“√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
(1)可调材料的品种范围:仅包含沥青混凝土;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1)可调材料的基准价:以财政评审的预算控制价(即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价格为基准价;
2)可调材料材料的幅度:材料价格涨幅或跌幅在5%以内(含5%),材料价格不予调整。材料价格涨幅或跌幅超过5%时(不含5%),对涨幅或跌幅超过5%的部分进行价差调整。
3)施工期可调材料的价格:以施工期间项目所在地**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为准,具体指当月的完成量按当月《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为准。或者以开工令时间与完工验收期间内信息价算术平均值对照计算。
4)可调材料价格的调整计算方法: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运输厅现行公路工程计价相关规定调整执行。
5)材料消耗量:以定额消耗量为准。
6)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7)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8)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本次澄清修改与原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次澄清修改与原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澄清修改为准!原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