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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公司于2026年7月27日提出的动物防疫条件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准予申请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许可决定,现予以公开。
机构名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况永位;住所:文****村委会****小组;经营范围:生猪养殖;许可证号:(滇-文)动防合字****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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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8月 3日
本机关地址:******政协楼五楼
邮政编码:663099
联系人:袁**
联系电话:0876-****695
注: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方式可以采取网络、公告公示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