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能****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6年08月 03日至 2026年08月07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香雪三路3****中心4楼B区,邮编:
联系电话:****8001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 项目名称 | ****新能****实验室建设项目 |
| 建设地点 | ******区九佛街道康耀北路31号7幢02栋10楼 |
| 建设单位 | **** |
| 项目概况 | ****新能****实验室建设项目选址**市**区九佛街道康耀北路31号7幢02栋10楼进行建设。主要从事新能源及生物材料研发实验及检测服务,年研发碳系列生物材料100kg、无机功能材料300kg、粉体表面改性和有机杂化300kg、粉体浆料300kg、储能电池500个,年检验研发产品1250份。项目年工作250天,每天8小时。 |
| 环评机构 | ******公司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投料和实验过程产生的废气(TVOC、NMHC、硫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颗粒物、恶臭污染物)经集中收集后,由“水喷淋塔+丝网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TVOC应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与《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Ⅱ时段较严值,NMHC应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较严值,硫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颗粒物应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氨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
| 公众参与情况 | 受理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