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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724905E | 建设单位法人:张琦 |
| 李良臣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区 |
| ******区二环南路与****大学****科技园3号楼(原14号楼)14F、15F |
| ****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平台”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98-专业实验室、****基地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M7540-M7540-创业空间服务 |
| 建设地点: | ******区 二环南路与****大学****科技园3号楼(原14号楼)14F、15F |
| 经度:117.034000 纬度: 36.59600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1-12-10 |
| **环报告表〔2021〕1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1900 |
| 386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724905E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724905E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05MAD09FBX04 | 竣工时间:2026-04-2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6-2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7-24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占地面积1750m2,建筑面积5300m2,主要****实验室、****实验室、****实验室、****实验室等公共实验检测平台。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占地面积1750m2,建筑面积5300m2。主要****实验室、****实验室、****实验室、****实验室等公共实验检测平台。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化合药物检测类实验 2、细胞检测类实验 3、生物药物检测类实验 4、制剂药物细胞检测类实验 | 实际建设情况:1、化合药物检测类实验 2、细胞检测类实验 3、生物药物检测类实验 4、制剂药物细胞检测类实验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①实验室废气通过通风橱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专用管道引至高于楼顶约8米(总高72米)的排气筒有组织排放。 有组织甲醛、甲苯、硫酸雾和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的要求;有组织VOCs排放执行**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非重点行业”II时段排放要求;有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要求。 无组织硫酸雾、氯化氢监控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甲苯、甲醛监控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3排放要求;无组织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E37/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排放要求;无组织二氯甲烷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3 排放要求;无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排放限值要求。 ②污水处理站为全封闭半沉式结构,定期使用除臭剂抑制恶臭气体产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后无组织排放。 2、合理布置各类噪声源,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隔声降噪、加强管理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3、项目实验废水、实验器皿清洗废水、纯水机废水、地面清洁废水,经收集后排至自建的中水站进行集中处理,污水处理站设计规模为5m3/d,采用的处理工艺为“酸碱中和+絮凝沉淀+灭菌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A等级标准要求后,一并排入市政管网。 4、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未沾有化学品的废包装物、废反渗透膜、废离子树脂外售**回收单位;沾有化学品的废包装物、实验废液、实验后器皿前两次清洗废水、实验废物、废活性炭、废紫外灯管均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细胞培养废液经高温灭菌后作为医疗垃圾,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定期由有资质单位清运。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医疗废物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①实验室废气通过通风橱收集,分别经12套“过滤棉+活性炭吸附+等离子装置”处理后,通过专用管道引至高于楼顶约5m(总高约76-79m)的12根排气筒有组织排放。 无组织硫酸雾、氯化氢监控浓度限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甲苯、甲醛监控浓度限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3排放要求;无组织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E37/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排放要求;无组织二氯甲烷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3 排放要求;无组织臭气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排放限值要求。 ②污水处理站为全封闭结构,定期使用除臭剂抑制恶臭气体产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后无组织排放。 合理布置各类噪声源,采取低噪声设备、隔声降噪、加强管理等措施,根据监测结果,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 项目实验器皿清洗废水、蒸馏水制备废水、地面清洁废水,经收集后排至自建的污水站进行集中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后,一并排入市政管网。污水处理站设计规模为5m3/d(一用一备),采用的处理工艺为“酸碱中和+重金属捕捉微电解+絮凝沉淀+多级氧化+多介质过滤+复合式杀菌消毒”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未沾有化学品的废包装物、废反渗透膜、废离子树脂外售**回收单位;沾有化学品的废包装物、实验废液、实验后器皿前两次清洗废水、实验废物、废活性炭、废紫外灯管、废过滤棉均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细胞培养废液经高温灭菌后作为医疗垃圾,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定期由有资质单位清运。一般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医疗废物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标准。 |
| 实验废气通过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专用管道引至楼顶(72m)排放,变为实验废气分别经12套“过滤棉+活性炭吸附+等离子装置”处理后,通过12根76-79m高的排气筒排放。 废水治理措施由“酸碱中和+絮凝沉淀+灭菌处理”改为“酸碱中和+重金属捕捉微电解+絮凝沉淀+多级氧化+多介质过滤+复合式杀菌消毒”,为保证废水达标排放,企业强化了废水处理工艺,污水处理站工艺由“酸碱中和+絮凝沉淀+灭菌处理”改为“酸碱中和+重金属捕捉微电解+絮凝沉淀+多级氧化+多介质过滤+复合式杀菌消毒” 新增废过滤棉、过期试剂、生物实验废弃物,化学实验废弃物、化学实验废液、污水处理站污泥、废紫外灯管的实际产生量少于预计的百分之五十,废试剂瓶、废活性炭实际产生数量超过原项目环评预计的百分之二十。废气处理措施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变为“过滤棉+活性炭吸附+等离子装置”,新增废过滤棉,活性炭装置数量由1套变为12套,废活性炭数量增加,验收现场勘察阶段发现,项目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废种类和数量与环评阶段不一致,由于发生以上危险废物重大变化,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鲁环办函〔2016〕141号)要求,应编制固废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企业已编制《****科技园(实验室)固废环境影响补充报告》,****环境局**分局备案,****环境局**分局于2026年5月29日出具备案意见.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该项目建成后,要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可知,本项目不在上述管理名录中,因此无需进行排污许可的登记申报。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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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污水治理设施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 | 污水处理站设计规模为5m3/d(一用一备),采用的处理工艺为“酸碱中和+重金属捕捉微电解+絮凝沉淀+多级氧化+多介质过滤+复合式杀菌消毒” | 验收监测期间,废水排放口COD、BOD、氨氮、SS、总磷、总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排放浓度最大值分别为7.4、97mg/L、38mg/L、8.47mg/L、110mg/L、1.32mg/L、19.6mg/L、756mg/L、1.36mg/L,pH值范围为7.2-7.4,均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光大****公司二厂进水水质标准。全盐量排放浓度最大值为756mg/L,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流域》(DB37/3416.3-2025)。 |
| 1 | 废气治理设施 | 有组织甲醛、甲苯、硫酸雾和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的要求(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有组织VOCs排放执行**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非重点行业”II时段排放要求;有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限值。 无组织硫酸雾、氯化氢监控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甲苯、甲醛监控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3要求;无组织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无组织二氯甲烷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 | 建设12套“过滤棉+活性炭吸附+等离子装置”处理后, | DA003排气筒VOCs最大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为0.08mg/m3、1.28×10-3kg/h。DA004排气筒氯化氢未检出,甲苯最大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为0.00224mg/m3、3.80×10-5kg/h,VOCs最大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为0.07mg/m3、1.19×10-3kg/h。DA005排气筒VOCs最大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为0.09mg/m3、1.17×10-3kg/h。DA006排气筒VOCs最大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为0.07mg/m3、1.29×10-3kg/h。DA007排气筒VOCs最大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为0.07mg/m3、1.11×10-3kg/h。DA008排气筒甲醛未检出,VOCs最大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为0.09mg/m3、1.33×10-3kg/h。DA009排气筒氯化氢未检出,甲苯最大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为0.00231mg/m3、3.32×10-5kg/h,VOCs最大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为0.08mg/m3、1.14×10-3kg/h。DA010排气筒氯化氢最大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为0.293mg/m3、5.18×10-3kg/h,甲苯最大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为0.00259mg/m3、4.65×10-5kg/h,VOCs最大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为0.07mg/m3、1.25×10-3kg/h。DA011排气筒氯化氢未检出,甲苯最大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为0.00255mg/m3、3.26×10-5kg/h,VOCs最大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为0.08mg/m3、1.05×10-3kg/h。DA012排气筒氯化氢最大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为0.360mg/m3、5.35×10-3kg/h,硫酸未检出,甲苯最大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为0.00267mg/m3、4.01×10-5kg/h,VOCs最大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为0.07mg/m3、1.05×10-3kg/h。DA014排气筒氯化氢最大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为0.384mg/m3、4.79×10-3kg/h,甲醛未检出,VOCs最大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为0.11mg/m3、1.35×10-3kg/h。DA015排气筒VOCs最大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为0.08mg/m3、1.34×10-3kg/h。本项目验收监测期间有组织甲醛、甲苯、硫酸雾和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的要求(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有组织VOCs排放执行**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非重点行业”II时段排放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实验室厂界无组织排放的硫酸雾、氯化氢、甲苯、甲醇、甲醛、二氯甲烷均未检出,VOCs最大浓度为1.19mg/m3。实验室无组织硫酸雾、氯化氢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甲苯、甲醛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3要求;无组织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无组织二氯甲烷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站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分别为0.02mg/m3、未检出、<10,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氨:1.5mg/m3、硫化氢0.06mg/m3、20(无量纲))。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核算验收监测期间VOCs排放量为0.0090t/a,根据建设单位环评报告,本项目VOCs排放总量为0.0098t/a,符合总量要求。 |
| 1 | 噪声自理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 | 合理布置各类噪声源,采取低噪声设备、隔声降噪、加强管理等措施 | 验收监测期间,实验室边界昼间最大监测值为55dB(A),夜间最大监测值为45dB(A),污水处理站边界昼间最大监测值为54dB(A),夜间最大监测值为44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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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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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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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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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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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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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