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商贸有限公司1户债权资产进行公开处置,现予以公告。
债务企业名称:****商贸有限公司
所 在 地:**省**市
债权总额:73,650,873.96元
担保方式:抵押、保证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基准日2026年7月20日,债权总额为73,650,873.96元,其中本金16,321,164.79元,利(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共计57,329,709.17元,其他费用0.00元,担保方式为保证。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按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为准,保证****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债权基本情况详见下表:
基准日:2026年7月20日,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 债务人 名称 |
本金余额 |
利(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 |
其他费用 |
债权合计 |
诉讼情况 |
担保情况 |
| ****商贸有限公司 |
16,321,164.79 |
57,329,709.17 |
0.00 |
73,650,873.96 |
执行 |
保证:**巨****公司、常维志、黄永智、黎发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执行担保:**金****公司、贵****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1670万元。 |
| 合计 |
16,321,164.79 |
57,329,709.17 |
0.00 |
73,650,873.96 |
|
|
二、诉讼情况
本债权已诉,判决书载明:
……二、****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银行****公司借款本金****8183.62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6月16日,****公司****商行利息111.739056万元,复利1.592478万元);自2015年6月17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逾期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2015年6月17日至2016年11月19日,本金以1800万元为基数,2016年11月20日至2016年12月21日,本金以1799.818475万元为基数,2016年12月22日以后至判决确定的履行届满之日止,本金以1799.818362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即月利率9.5667‰再加收50%确定利率计算;复利从2015年6月17日起,以利息本金111.739056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即月利率9.5667‰再加收50%确定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届满之日止;
三、被告黎发亮、常维志、黄永智、**巨****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黎发亮、常维志、黄永智、**巨****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174元,****商贸有限公司、黎发亮、常维志、黄永智、**巨****公司共同承担。
上述判决生效后已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金****公司、贵****公司提供执行担保,目前本案因执行和解已终结执行,和解内容为按期还款直至清偿本息。
三、债务人及担保人情况
(一)****商贸有限公司
该企业成立于2012年11月26日,注册地址位于**省**南布依族****广场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为黎发亮,注册资本3000万元,主营业务:矿山机械及配件、建筑材料、钢材、装饰装修材料、机电设备、电器、电缆、灯具、工程机械、止水工程材料、防水材料、桥梁材料、矿产品(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煤炭、船舶建造材料销售;矿山数字技术咨询。(需前置许可的除外)。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二)担保人**金****公司、贵****公司、**巨****公司、常维志、黄永智、黎发亮
1、**金****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10年10月27日,注册地址位于**省****县白层镇白层港,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为黎发亮,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营业务:南北盘江红水河水路普通货运输,(以上涉及行政审批或许可的经营项目,须持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目前已进入破产程序。
2、贵****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16年11月16日,注册地址位于**省****县岩架镇板弄村95号,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为吴正冰,注册资本7000万元,主营业务:水上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运输信息咨询、装卸及搬运服务;砂石料加工销售;矿产品、船用配件、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3、**巨****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10年1月28日,注册地址位于**省**南布依族苗族自治****中心区**路瑞银B幢108号,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为冯晓霞,注册资本20000万元,主营业务:**省范围内经营。主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兼营:诉讼保全担保、招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财务顾问服务;以及使用不高于净资产20%的自有资金进行符合规定的投资。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4、常维志、黄永智、黎发亮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 常维志 |
男 |
522321********5217 |
**省**市郑屯镇 |
| 黄永智 |
男 |
522321********0839 |
**省**市坪东镇 |
| 黎发亮 |
男 |
522401********0017 |
**省**市 |
四、资产亮点
本债权系保证类债权,保证人涉及多家企业和多个自然人,且本债权已诉已执行,可在执行程序中追偿保证人名下资产回收债权,具备一定投资价值。
五、瑕疵披露
上述债权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一)上述债权资产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二)债权金额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而致与实际金额不符、存在应付而未付费用或已支付而未扣减的情形;
(三)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可能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缺失或不完整;
(四)主从债权经司法程序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仲裁或执行主体、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五)债权历时较长,有关时效可能已届满,****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六)本债权项下担保人**金****公司已破产,本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已被确认,确认金额为37,595,641.90元。
六、交易对象与交易条件
(一)交易对象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2、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资产转让的****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企业及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人为自然人的,不属于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担保****公司;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亦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
3、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标的资产原涉及的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其关联方及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委托的主体;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七、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8月3日
有效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有效 。
八、处置方式:
按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竞价转让、债务重组等。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张先生、马先生 联系电话:0851-****2673
****0374
通讯地址:**市**区枣山路11号港天大厦1幢1单元4层
受理举报事项
分****纪委办公室)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851-****0484
****监管局监督电话:0851-****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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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