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市****公司
地址:**市**区**三路30号神冠豪都A幢一单元
邮政编码:543200
法定代表人:刘光元
联系电话:189****9819
本项目采购人于2026年7月27日收到质疑供应商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两类学校”教室、宿舍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质疑函》。经结合项目采购文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实际采购需求,对本次质疑事项开展全面核查,经采购人确认,现将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标书代写
一、质疑事项内容
质疑供应商认为该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质疑供应商提供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供应商提出的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为:将评标办法改为最低评标价法。标书代写
二、答复意见
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合法合规,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不予调整,继续按原招标文件执行。标书代写
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一)本项目不属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货物项目
1.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中“技术、服务标准统一”,是指货物无实质性品质差异、同质化程度极高,仅以价格作为核心竞争要素的通用标准化产品,并非仅以存在国家通用标准即认定为标准统一。项目评标方法适用判定,需结合采购场景、使用需求、产品差异化、履约服务要求综合认定。标书代写
2.本项目采购****学校使用,使用对象为学生,对产品安全性能、材质质量、工艺稳定性、现场定制安装、售后维保及履约保障能力均有高于通用标准的差异化、个性化要求,并非仅满足基础国标即可。同时,本项目产品需根据现场场地条件定制生产、上门安装,具备明显定制化属性,不属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通用货物范畴。
(二)采用综合评分法符合法律规定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对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有要求,适宜采用综合评分法。标书代写
2.本项目采购需求包含产品安全技术参数、定制化施工工艺、履约交付保障、售后维修服务等多项核心评审内容,单一价格评审无法全面匹配采购需求、保障项目质量及校园使用安全。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各项评审因素,均与采购需求直接对应、细化量化、合理合规,完全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关于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设置的规范性要求。
(三)质疑供应商质疑缺乏必要证明材料,举证不能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供应商主张本项目属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但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未能完成法定举证义务,其质疑主张缺乏事实支撑,依法不应采信。
四、处理结论
综上所述,质疑供应商所提质疑事项,无事实依据、无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对质疑供应商在质疑函中提出的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支持。
如质疑供应商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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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3日
附件信息:
2026.****.27收到**市****公司质疑函.pdf (175.7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