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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 建设单位 | **** | ||
| 工程名称 | **骏牧****基地建设项目. | ||
| 建设地址 | **市**县蓝塘镇蓝塘产业**CYXC05-0201地块内CYXC-5号地块 | ||
| 建设规模 | 项目占地面积79379.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0559.81平方米,主要建设6栋1层钢结构厂房建筑面积90100.00平方米;1栋5层员工宿舍建筑面积3881.65平方米;1栋5层实训楼建筑面积6242.00平方米;值班室建筑面积45.76平方米,配电房建筑面积124.00平方米;地下消防水池面积166.40平方米。主要产品:负压风机,生产能力200万台/年 ;主要设备:5台压铸机、35台冲床、15台车床、5台激光机等。预计达产后年产值38000万元,年上缴税收2500万元。 | 合同价格 | 5000万元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 勘察单位 | ****公司 | ||
| 设计单位 | ****设计院有限公司 | ||
| 施工单位 | **** | ||
| 监理单位 | 中****公司 |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刘远平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罗振令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曾正祥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张建峰 | 总监理工程师 | 任杰 |
| 合同工期 | 2025-11-02 ~ 2026-07-02 | ||
| 状态 | 正常 | ||
| 备注 | 质量监督注册号:****050;安全监督注册号:****050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