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引发争议,能质疑投诉吗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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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引发争议,能质疑投诉吗
2026-08-04 08:50:25

【实务探讨】

合同签订引发争议,能质疑投诉吗

◆ 杨保清 陈立源

****填埋场渗滤液应急外运处理服务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A公司参与投标活动并获得中标资格。采购人于2025年6月1日向A公司送达《中标通知书》,并通知其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政府采购合同。在合同签订期间,双方就合同条款产生争议。6月25日,A公司书面发****政府采购合同。7月3日,采购人向A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7月6日,A公司向采购人作出“关于《解除合同通知书》的答复”,要****政府采购合同,但最终未能签订。7月13日,A公司向财政部门提交《政府采购投诉书》。针对这种情况,财政部门是否应当受理A公司提起的投诉

笔者认为,问题的核心为A****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事宜提起的投诉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质疑范围。在政府采购实务中,基本上有两种观点:一是财政部门应当受理;二是财政部门不应当受理。笔者认为,针对涉案项目,财政部门不应受理A公司提起的投诉。

首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政府采购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被质疑的范围仅包含3个方面内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换言之,该3个方面内容之外的事项不属于法定的可被质疑事项。A公司是中标人,该争议在逻辑和事实上显然不是对采购结果的质疑。标书代写

其次,A公司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因此,不管是采购人还是其他机构对A公司关于合同签订事宜提起的异议或诉求作出的答复,****政府采购质疑答复,A****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事宜进行的沟通、交涉以及书面答复,该过程本质上不应属于“依法进行质疑”。

最后,《****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由此可见,采****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事宜产生的争议应属于民事争议范畴,****法院审理范围。标书代写

综上,笔者认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争议不属于质疑投诉范围,财政部门更不应受理此类“投诉”。

(作者单位:****事务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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