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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4948739 | 建设单位法人:杨文明 |
| 何占国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阳** |
| 富池镇**高能****公司厂区内 |
| **高能****公司一般工业固废种类调整及环保设施改造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01-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7724-N7724-危险废物治理 |
| 建设地点: | **省**市阳** 富池镇**高能****公司厂区内 |
| 经度:115.400476 纬度: 29.911719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9-10 |
| 黄环审函〔2025〕2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263 |
| 157 | 运营单位名称:**高能****公司 |
| 914********4948739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研究院****公司 |
| 914********805261X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00MA4KXTM362 | 竣工时间:2025-10-1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6-3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7-2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630UpThH |
| 技术改造 | 实际建设情况:技术改造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主要改造内容为:一是调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原料,将氧化矿原料用量从13万吨调整为8万吨,冶炼渣原料用量由7万吨增加至11万吨,并新增1万吨其他含铜废物,维持年综合利用20万吨一般固废总量不变。二是进行环保升级改造,对现有脱硫废水循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将脱硫废水通过新增的蒸发净化系统处理,处理后的冷凝液循环用于烟气脱硫系统。****实验室,用于厂内处理范围原料、产品的检验及小型试验等。 | 实际建设情况:主要改造内容为:一是调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原料,将氧化矿原料用量从13万吨调整为8万吨,冶炼渣原料用量由7万吨增加至11万吨,并新增1万吨其他含铜废物,维持年综合利用20万吨一般固废总量不变。二是进行环保升级改造,对现有脱硫废水循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将脱硫废水通过新增的蒸发净化系统处理,处理后的冷凝液循环用于烟气脱硫系统。****实验室,用于厂内处理范围原料、产品的检验及小型试验等。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主要改造内容为:一是调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原料,将氧化矿原料用量从13万吨调整为8万吨,冶炼渣原料用量由7万吨增加至11万吨,并新增1万吨其他含铜废物,维持年综合利用20万吨一般固废总量不变。二是进行环保升级改造,对现有脱硫废水循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将脱硫废水通过新增的蒸发净化系统处理,处理后的冷凝液循环用于烟气脱硫系统。****实验室,用于厂内处理范围原料、产品的检验及小型试验等。 | 实际建设情况:主要改造内容为:一是调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原料,将氧化矿原料用量从13万吨调整为8万吨,冶炼渣原料用量由7万吨增加至11万吨,并新增1万吨其他含铜废物,维持年综合利用20万吨一般固废总量不变。二是进行环保升级改造,对现有脱硫废水循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将脱硫废水通过新增的蒸发净化系统处理,处理后的冷凝液循环用于烟气脱硫系统。****实验室,用于厂内处理范围原料、产品的检验及小型试验等。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熔炼炉烟气通过“重力沉降+袋式除尘+脱硫+湿电除尘”烟气净化系统处理,烘干炉烟气采取布袋除尘处理,2股烟气合并经60m高的排气筒排放;深度烘干烟气采取“袋式除尘+SCR脱硝+脱硫+湿电除尘”处理后经50m高的排气筒排放;粉磨废气采取布袋除尘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全厂生产废水、路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生产区生活污水经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系统及道路冲洗,不外排:实验室废水进入**的脱硫水蒸发净化系统处理后回用于脱硫系统,不外排;生活区生活污水经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处理厂;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水泵等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炉渣及脱硫石膏外售周边企业综合利用,废包装袋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利用:重力灰、沉淀污泥、废耐火砖、废脱硝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回炉再利用,布袋除尘灰、实验室废液、危险废物废包装袋、废机油、蒸发渣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熔炼炉烟气通过“重力沉降+袋式除尘+脱硫+湿电除尘”烟气净化系统处理,烘干炉烟气采取布袋除尘处理,2股烟气合并经60m高的排气筒排放;深度烘干烟气采取“袋式除尘+SCR脱硝+脱硫+湿电除尘”处理后经50m高的排气筒排放;粉磨废气采取布袋除尘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全厂生产废水、路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生产区生活污水经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系统及道路冲洗,不外排:实验室废水进入**的脱硫水蒸发净化系统处理后回用于脱硫系统,不外排;生活区生活污水经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处理厂;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水泵等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炉渣及脱硫石膏外售周边企业综合利用,废包装袋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利用:重力灰、沉淀污泥、废耐火砖、废脱硝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回炉再利用,布袋除尘灰、实验室废液、危险废物废包装袋、废机油、蒸发渣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在源头控制上,对设备、管道、储罐及涉水构筑物等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物跑、冒、滴、漏。在分区防渗上,对还原车间、深度烘干车间、事故池、蓄水池循环水池、沉淀池等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对石膏库、干渣库、炉渣库等采取一般防渗措施 | 实际建设情况:在源头控制上,对设备、管道、储罐及涉水构筑物等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物跑、冒、滴、漏。在分区防渗上,对还原车间、深度烘干车间、事故池、蓄水池循环水池、沉淀池等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对石膏库、干渣库、炉渣库等采取一般防渗措施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34 | 0 | 0 | 0 | 0.034 | 0.034 | |
| 0 | 0.0001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4358 | 38 | 0 | 0 | 0.436 | 0.436 | / |
| 0 | 26.2525 | 38 | 0 | 0 | 26.253 | 26.253 | / |
| 0 | 1.6433 | 3.8 | 0 | 0 | 1.643 | 1.643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 | 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生产区生活污水、厂区生产废水)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 | 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 对废水污染物进行4次/天×2天验收监测 | |
| 2 | 脱硫****实验室废水) | 处理后回用于脱硫系统,不外排,不涉及执行标准 | 脱硫水蒸发净化系统 | 处理后回用于脱硫系统,不外排,不涉及监测 | |
| 3 | 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生活区生活污水)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处理厂纳管标准更严格限值要求 | 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 对废水污染物进行4次/天×2天验收监测 |
| 1 | 熔炼炉及烘干废气处理设施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二噁英及其化合物均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镍及其化合物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烘干废气经过布袋除尘处理,熔炼炉烟气经过重力除尘+布袋除尘+石灰-石膏脱硫+湿电除尘++60m高排气筒 | 对废气污染物进行3次/天×2天验收监测 | |
| 2 | 深度烘干废气处理设施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二噁英及其化合物均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镍及其化合物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布袋除尘+SCR脱硝+石灰-石膏脱硫+湿电除尘+50m高排气筒 | 对废气污染物进行3次/天×2天验收监测 | |
| 3 | 粉磨废气处理设施 | 颗粒物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布袋除尘+15m高排气筒 | 对废气污染物进行3次/天×2天验收监测 |
| 1 |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限值要求 | 隔声、减振、消声 | 对厂界东南西北侧噪声进行昼夜噪声/天×2天验收监测 |
| 1 | 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渗、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在源头控制上,对设备、管道、储罐及涉水构筑物等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物跑、冒、滴、漏。在分区防渗上,对还原车间、深度烘干车间、事故池、蓄水池循环水池、沉淀池等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对石膏库、干渣库、炉渣库等采取一般防渗措施。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制度,合理设置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地下水污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对地下水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 企业已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渗、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在源头控制上,对设备、管道、储罐及涉水构筑物等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物跑、冒、滴、漏。在分区防渗上,对还原车间、深度烘干车间、事故池、蓄水池循环水池、沉淀池等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对石膏库、干渣库、炉渣库等采取一般防渗措施。企业已进行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并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企业已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制度,合理设置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地下水污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对地下水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
|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炉渣及脱硫石膏外售周边企业综合利用,废包装袋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利用:重力灰、沉淀污泥、废耐火砖、废脱硝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回炉再利用,布袋除尘灰、实验室废液、危险废物废包装袋、废机油、蒸发渣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固体废物管理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 企业已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炉渣及脱硫石膏外售周边企业综合利用,废包装袋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利用:重力灰、沉淀污泥、废耐火砖、废脱硝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回炉再利用,布袋除尘灰、实验室废液、危险废物废包装袋、废机油、蒸发渣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固体废物管理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
| 1 | 严格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按照《报告书》要求,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备案。与周边企业、****管理部门形成区域联控(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 企业已按照《报告书》要求,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备案。与周边企业、****管理部门形成区域联控(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厂区设置1个1480m2沉淀池及1个1480m2循环池对生产废水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设置2个合计2000m2初期雨水池收集厂内初期雨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定期清理沉淀池污泥,以免影响沉淀池的容积; 项目厂区已设置1座1140m3的事故应急池,用于事故状态下废水的收集; 项目厂区已建设“三级防控”风险防范措施,即“围堰—事故池—雨水阀”。一旦厂内风险物质发生泄漏,可通过一级防控措施“围堰”对泄漏的风险物质及污染雨水进行收集;二级防控实施与三级防控措施配套进行,在无一级防控措施或者一级防控措施失效的情况下,还可通过切换雨水管网阀门将泄漏的风险物质、污染雨水或消防废水转移至事故池。以上防控措施可保证将风险物质控制在厂内,不外排至外环境。 |
| 除技改项目涉及建设内容,均依托现有工程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除技改项目涉及建设内容,均依托现有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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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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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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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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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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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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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