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沙颍河“通港达园”延展工程(贾鲁河复航工程西华至许开交界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审批
河南-周口-扶沟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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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沙颍河“通港达园”延展工程(贾鲁河 复航工程**至许开交界段)航道通航条件 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发布日期:2026-08-04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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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沙颍河“通港达园”延展工程(贾鲁河复航工程**至许开交界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豫启航建〔2026〕115号)及《沙颍河“通港达园”延展工程(贾鲁河复航工程**至许开交界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国航道法》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组织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主要技术指标

(一)代表船型

拟建工程所处河段航道规划等级为Ⅲ级,船闸等级为Ⅱ级,原则同意《航评报告》经论证提出的船闸工程选用2000吨级干散货船(67.6×13.8×3.2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110TEU集装箱船(73.0×13.8×3.0米)作为设计代表船型,水上服务区工程选用1000吨级货船(60.0×10.8×2.8米)作为设计船型。

(二)设计通航水位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设计通航水位详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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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闸工程

(一)闫岗船闸

1.工程选址

拟建闫岗船闸推荐坝址布置在**市**县闫岗村,船闸所在位置场地开阔,河势基本稳定,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规定的船闸布置要求,原则同意设计提出的船闸选址方案。

2.通航建筑物规模

拟建船闸级别为Ⅱ级,采用双线互灌互泄式省水船闸,船闸闸室有效尺度为240m×30m×5.6m+240m×18m×5.6m(闸室有效长度×闸室有效宽度×门槛设计最小水深),满足《内河通航标准》相关要求。

3.通航建筑物布置

拟建船闸采用集中布置,****中心****中心线平行,从左至右依次为堤防、现状水闸、隔流堤、翻水泵站、双线船闸、退建堤防。船闸船舶进、出闸方式采用“曲线进闸、直线出闸”的过闸方式。上、下游引航道与主航道衔接基本顺畅,船闸具备船舶安全过闸的条件,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规定的船闸布置要求,原则同意船闸布置方案。

(二)高集船闸

1.工程选址

拟建高集船闸推荐坝址布置在**市**县高集村,船闸所在位置场地开阔,河势基本稳定,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规定的船闸布置要求,原则同意设计提出的选址方案。

2.通航建筑物规模

拟建船闸级别为Ⅱ级,采用双线互灌互泄式省水船闸,船闸闸室有效尺度为240m×30m×5.6m+240m×18m×5.6m(闸室有效长度×闸室有效宽度×门槛设计最小水深),满足《内河通航标准》相关要求。

3.通航建筑物布置

拟建船闸采用集中布置,****中心****中心线平行,从左至右依次为堤防、现状水闸、隔流堤、翻水泵站、双线船闸、退建堤防。船闸船舶进、出闸方式采用“曲线进闸、直线出闸”的过闸方式。上、下游引航道与主航道衔接基本顺畅,船闸具备船舶安全过闸的条件,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规定的船闸布置要求,原则同意船闸布置方案。

三、水上服务区工程

1.工程选址

****服务区工程位于**市**县,贾鲁河左岸,距下游国道G311贾鲁河大桥约2.5公里。拟建工程所处河段河势稳定,选址满足《内河通航标准》相关要求,原则同意选址方案。

2.码头泊位长度

水上服务区**8个泊位,包括2个海事工作船泊位、5个1000吨级一般服务泊位和1个1000吨级加油泊位,泊位总长度570米。拟建服务区工程满足《内河通航标准》相关要求,原则同意《航评报告》****服务区平面布置方案和泊位长度取值。

3.码头前沿停泊水域

水上服务区码头设计水深取3.5米,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21.6米,不占用主航道,满足《内河通航标准》相关要求,原则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取值。

4.码头回旋水域

水上服务区回旋水域呈椭圆形,布置在停泊水域前方,沿水流方向的长度取150米,垂直水流方向的宽度取90米。拟建工程码头回旋水域不占用主航道,满足《内河通航标准》相关要求,原则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回旋水域尺度取值。

四、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为确保拟建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导助航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等,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并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航评报告》经论证的工程平面布置方案开展下阶段工程设计及施工建设,并将《航评报告》提出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五、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航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清除情况、工程有关通航的技术参数等资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邀请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参加。

(二)请相关单位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组织监督检查,并在建设项目开工、竣工后一个月内分别向我厅报送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

(三)请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做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在开工建设前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的内容与本审核意见的符合性进行核查;发现建设单位违反本审核意见后,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上报。

(四)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并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分析论证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五)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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