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团****公司一批工程剩余物资转让-**标段 |
| ****集团****公司一批工程剩余物资转让-**标段 | ||||
| **** | 转让底价100 % | |||
| 最终结算单价=基准单价*(报价%)。基准单价详见《资产转让明细表》 | ||||
| 自公告之日起12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2026-08-04 | |||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2026-08-19 | |||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不涉及 | |||
|
1.本次转让的资产信息详见附件《资产转让明细表》。
2.现场查看地址、现场查看联系人: **标段存放点:**市**区城南大道699号(****公司宇良堆场);联系人:吴老师;联系电话:181****2722 **标段存放点:**市**区燕楼镇(国家石油天然气****分站对面堆场);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152****5541 现场查看时间安排: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请意向受让方提前联系转让方看货联系人,并按双方约定时间自行前往。 |
||||||||||||||||||||||||||||||||||||||||||||||||||||||||||
|
——
|
||||||||||||||||||||||||||||||||||||||||||||||||||||||||||
|
1.本次转让的资产信息详见附件《资产转让明细表》。
2.现场查看地址、现场查看联系人: **标段存放点:**市**区城南大道699号(****公司宇良堆场);联系人:吴老师;联系电话:181****2722 **标段存放点:**市**区燕楼镇(国家石油天然气****分站对面堆场);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152****5541 现场查看时间安排: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请意向受让方提前联系转让方看货联系人,并按双方约定时间自行前往。 |
||||||||||||||||||||||||||||||||||||||||||||||||||||||||||
|
——
|
||||||||||||||||||||||||||||||||||||||||||||||||||||||||||
|
——
|
||||||||||||||||||||||||||||||||||||||||||||||||||||||||||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交易所官网(www.****.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
|
||||||||||||||||||||||||||||||||||||||||||||||||||||||||||
| 100 % | ||||||||||||||||||||||||||||||||||||||||||||||||||||||||||
| 一次性 | ||||||||||||||||||||||||||||||||||||||||||||||||||||||||||
| 是 | ||||||||||||||||||||||||||||||||||||||||||||||||||||||||||
|
一、本次交易****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预付价款。 四、****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的服务费用、《产权交易合同》和《交割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划转价款。 |
||||||||||||||||||||||||||||||||||||||||||||||||||||||||||
|
一、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本次转让不允许联合体受让。 |
||||||||||||||||||||||||||||||||||||||||||||||||||||||||||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披露事项 1.本次转让资产按现状整体转让。权属清晰,不涉及抵押、担保、租赁。 2.转让方不对本次转让标的物的材质、质量、重量、数量、规格、尺寸、完整及性能等方面现状作任何保证,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需前往标的现场查看标的物,并充分了解标的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物材质、质量、重量、数量、规格、尺寸、完整及性能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等)。到现场查看后,意向受让方对标的重量、数量、范围、现状等进行确认,并与转让方签订《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盖章签字),凭盖章签字后的《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交易所报名。现场查看标的的意向受让方****交易所报名的意向受让方必须一致。意向受让****交易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3.本次转让资产的《资产转让明细表》仅作为参考,不作为交接依据,标的资产在现场以现状进行交接。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前必须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的全部风险及瑕疵,一旦成交,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4.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悉知转让方拟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廉洁协议》、《资产搬离、运输、清场安全协议》并接受其条款。受让方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同时,须一并签署《廉洁协议》、《资产搬离、运输、清场安全协议》。 5.标的受让成功后,转受双方按实际重量、数量进行交接,交接完毕后双方应签署《交割单》,由转受双方代表在《交割单》上签字且加盖公章。实物交接后,标的所有风险转移至受让方,转让方不对已交接实物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自行负责标的交付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手续办理、装车、过磅、搬运、运输、保险及卫生清理及全过程的安全防护等工作及相关费用。以上相关费用由意向受让方在报价中综合考虑,转让方不做任何形式的补偿。 特别提示:在称重过程中,转让方指定或更换地磅计量站点,受让方需配合转让方,如转让方认为有复磅必要的,受让方需无条件配合转让方开展复磅工作,复磅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预估重量、数量不作为实际交付的依据,最终成交以实际称重重量、交接数量计算得出的最终金额作为成交总价和结算价款的依据,受让方不对重量、数量提出任何异议。 6.本次转让资产移交具体事项: (1)资产交接的前提条件:受让方须在全额交纳预付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后,凭转让方书面通知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方可进场作业。受让方未完成前述款项支付或未取得转让方书面通知的,不得进入标的物存放现场进行任何搬离、运输或清场作业。 (2)资产移交方式与状态: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交接。受让方进场后负责标的物的搬离、运输、清场等工作,本次交易标的须全部搬离所存地点。转让方以现状移交资产,不对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性能、完好程度等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受让方应在进场交接时对标的物现状进行确认。 (3)作业范围与保护义务:受让方在搬离、运输、清场及起重吊装作业过程中,须做好标的物所在地及周边地面建筑结构、其他建筑物的保护工作。对周边生活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地面、门窗、植被、饮水管道、燃气管道、输电线路、围挡、照明设施、交通信息标识标牌、交通道路等)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证其完好无损。如需使用汽车起重机、自卸车等机械设备,受让方须提前对标的物存放周围场地进行实地勘察,了解机械设备作业场地需求。如标的物堆放周围场地不具备支撑汽车起重机等作业需要,受让方须自行或聘请相关专家、机构对作业场地进行勘察验算,并出具专项方案对场地进行必要的加固、平整等措施,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4)搬离与清场时限要求:受让方自资产交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标的物的搬运、运输、清场工作。因天气原因导致转运工作受阻的,转运日期相应顺延。受让方须配备足够的转运设备及装卸人员,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全部搬离清场工作。 (5)逾期处理与违约责任:受让方超过约定期限未完成搬离、运输、清场工作的,延期期间按结算总价千分之三/日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延期天数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若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完成搬离、运输、清场等事项的,转让方有权另行组织交易标的搬离、运输、清场工作,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受让方作为安全管理的主体单位,对搬离、运输、清场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受让方须指定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过程中及施工机具的安全隐患问题及时纠正、整改。进场施工前,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现场技术交底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受让方须制定具体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在实施过程中指派专人现场监控。施工现场须配备完善的安全防护救援设施,各种警示标志应齐全、设置合理,须有严密的防火措施。高空、多层交叉、地沟、起重吊装、容器内作业须有施工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指令,制定危险点源的应急预案。受让方须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环境因素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严格按照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施工。 (7)治安消防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受让方进场的施工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转让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受让方须自行负责所属财物的保管,如发生丢失或被盗等,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受让方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查自改消防安全隐患,进场的施工人员不得违规操作。受让方在搬离、运输、清场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有关交通安全法规,服从转让方人员的管理和指挥。因受让方原因发生治安、安全、消防、交通等事故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外,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8)事故处理与赔偿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由受让方负责调查处理,并应立即组织抢救,****政府安全监督部门。因受让方责任造成转让方资产损失和人员伤害的,由受让方全额赔偿。 (9)多个施工单位同时作业的协调义务:有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施工时,受让方须与其他施工单位相互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 (10)特别提示:本次资产移交涉及的搬离、运输、清场工作由受让方自行组织实施,转让方协助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安全、消防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受让方提出建议。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标的物存放场地条件、周边环境及作业难度,审慎评估搬离清场工作的可行性与成本。受让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遵守转让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接受转让方的检查和监督。受让方在搬离、运输、清场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劳动安全防护的规定,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披露事项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7.意向受让方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交易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部分预付价款;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场清运前,将其余的预付价款【**标段预付价款人民币63万;**标段预付价款人民币162万】(竞价结束后,预估成交价超过预付价款的,预付价款则增加至不低于预估成交价的金额,拒绝足额补足的,视为受让方放弃受让资格,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一次性支****交易所专用账户。标的物清运按成交单价*称重重量与成交单价*交接数量的总和计算得出总交易价款,从上述预付价款中滚动扣除(备注:滚动扣除后预付价款不足1万元时,受让方应重新补足预付价款至5万元),以此类推,直至标的物清运完毕。 8.标的成交后,受让方在支付完预付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到转让方指定现场进行交付,受让方将在转让方的监督下运输上车,并现场签《交割单》, 签字确认的《交割单》作为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附件一并****交易所,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交割单》对价款进行最终结算。标的移交后财产毁损、灭失等风险和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此次资产转让中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本次资产转让挂牌价为含税价,本次标的成交后,转让方在收到交易价款后开具发票。资产转让中涉及的其他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转受双方各自缴纳。 10.****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和用于备案的《产权交易合同》和《交割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给转让方。 11.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廉洁协议》、《资产搬离、运输、清场安全协议》、《资产转让明细表》;其中,《廉洁协议》、《资产搬离、运输、清场安全协议》受让方签字确认后将视为认可上述所有规定及制度。 12.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承诺具备履行、《廉洁协议》、《资产搬离、运输、清场安全协议》、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能按《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资产回收相关工作。 13.为保护交易各方利益,避免各方遭受损失,本公告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报名人自愿在交易系统提交报名并被确认为意向受让方即视为同意并作出如下承诺:若本项目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网络竞价环节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报价的,挂牌申请人及产权交易机构有权扣除该项目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作为对本交易守约方的补偿。本所可按网络竞价方式成交应收取的受让方服务费为计算标准,在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前述费用后,挂牌申请人同意将保证金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
||||||||||||||||||||||||||||||||||||||||||||||||||||||||||
| 不参与 | ||||||||||||||||||||||||||||||||||||||||||||||||||||||||||
| 32.4 万元 | ||||||||||||||||||||||||||||||||||||||||||||||||||||||||||
| —— | ||||||||||||||||||||||||||||||||||||||||||||||||||||||||||
| 2026-08-19 17:00:00 | ||||||||||||||||||||||||||||||||||||||||||||||||||||||||||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不支持现金交纳 | ||||||||||||||||||||||||||||||||||||||||||||||||||||||||||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部分预付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8.《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预付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12.竞价结束后,若预估成交价超过预付价款,须将预付价款增加至不低于预估成交价的金额,若受让方拒绝足额补足的,视为受让方根本违约。 三、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后保证金余额按如下方式划转: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 自公告之日起 12个工作日 | ||||||||||||||||||||||||||||||||||||||||||||||||||||||||||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最多**2个周期 | ||||||||||||||||||||||||||||||||||||||||||||||||||||||||||
| 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直接签约 | ||||||||||||||||||||||||||||||||||||||||||||||||||||||||||
| 网络竞价 | ||||||||||||||||||||||||||||||||||||||||||||||||||||||||||
| 熊老师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028-****6558 | |||||||||||||||||||||||||||||||||||||||||||||||||||||||||
| 史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028-****3311 | |||||||||||||||||||||||||||||||||||||||||||||||||||||||||
| 总则 第****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com)及第四产权(www.****.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
****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