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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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蒙锡白)文综罚字〔2026〕F-1号

当事人:****旅行社****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1********078812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梁华

住所(住址等):**自治区****明**镇扶贫产业园

2026年06月10日09时00分至2026年06月10日09时30分,****广电局执法人员张**(050****1035),杨冬青(050****103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旅行社****公司检查时,对位于**自治区****明**镇扶贫****旅行社****公司经营场所检查。经查,发现该经营场所悬挂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内旅质管发(2007)34号〕经营场所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且未按照《责令整改通知书》(蒙锡白)文综改字〔2026〕4号进行整改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一十二条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如下处理: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填写现场勘验笔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蒙锡白)****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编号为(蒙锡白)文综检(勘)字〔2026〕6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我局于2026-06-26立案调查。

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

当事人变更经营场所登记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照片1份,身份证照片1份,许可证照片1份,现场检查证据材料5份。

当事人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一十二条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五项,《**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五条之规定,《**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项旅游领域中的第14条,违法行为轻微。考虑到本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此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也未造成社会危害,适用于从轻处罚。

综上,决定对你/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银行**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四****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强制执行。

****广电局

2026年07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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