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石板镇2026年花街村发展村集体经济建设项目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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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石板镇2026年花街村发展村集体经济建设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区石板镇2026年花街村发展村集体经济建设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区石板镇2026年花街村发展村集体经济建设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牛场布依族乡牛场村三组32号1-3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区石板镇 2026年花街村发展村集体经济建设项目”项目在磋商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评委编号-003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打分存在明显不规范、不公正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竞争性磋商公平、公正、公**则,导致评审程序违法、评审结果无效。
事实依据:该项目磋商文件评分表中,主观分共计35分(对应磋商文件第23-29页),共分为7个大项,每个分项的评审标准皆是按5,4,3,2,1,0的分值进行打分,评分标准均明确、具体、可操作,无任何“可在整数分档内打小数分”的表述,亦无任何允许评委突破整数分档打分的说明。 根据数学基本逻辑,7个分项均为整数分值(5,4,3,2,1,0),各分项得分相加后的主观分总分,必然为整数,不存在小数情形。 以其中“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单项(5分)为例,磋商文件明确规定的评分标准如下: ①方案内容全面详细、科学合理、针对性强,质量目标明确,监控手段完善,质控流程清晰,完全满足要求的,得 5 分; ②方案内容较为全面、科学合理、针对性较强,质量目标较明确,监控手段较完善,质控流程较清晰,较好满足要求的,得4 分; ③方案内容基本全面、基本合理、有一定针对性,质量目标基本明确,监控手段基本可行,质控流程基本完整,基本满足要求的,得 3 分; ④方案内容部分缺失、合理性一般、针对性不强,质量目标不够明确,监控手段不够完善,质控流程不够完整,部分满足要求的,得 2 分; ⑤方案内容简单、合理性较差、缺乏针对性,质量目标模糊,监控手段缺失较多,质控流程缺失严重,与本项目契合度较低的,得 1 分; ⑥未提供或完全不满足要求的,得 0 分。 磋商小组评委编号-003对各参与供应商的主观分打分均为小数,具体如下:****23.70分、****公司24.60分、****集团有限公司23.10分、****公司22.80分、****公司22.6分、****公司22.50分、**中海****公司22.60分。 上述小数分值充分说明,评委编号-003在分项打分时,擅自突破了磋商文件规定的整数分档要求,未按明确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其评分行为无任何文件依据,属于违规打分,该评委的全部评审意见应属无效。
法律依据:依据1: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本项目评分过程中,评委编号-003的打分行为,属于上述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情形,符合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法定条件,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纠正违规评审行为。 依据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其评审意见无效;”
请求:1. 在本次质疑处理完毕前,暂停本项目全部后续采购工作,不得发放成交通知书、不得签订采购合同; 2. ****小组评委编号 - 003 ****分行为无效,其评审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3. 依法认定本次“**区石板镇 2026 年花街村发展村集体经济建设项目”项目采购活动评审程序违法、评审结果无效,作废标处理; 4. 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定,重新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5. 将本次核查结果及最终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我方,确保我方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我司于2026年7月29日收到贵******中心系统递交的《质疑函》,****小组成员主观分评分表核查,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部分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未按照磋商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进行评审,质疑成立。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章第三十二条“﹒﹒﹒采购人、采购****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之规定,我单位决定对本项目作废标处理。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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